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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办发〔2018〕98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更新时间:2018/05/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

《马关县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

马关县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和地区生态安全,切实做好我县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根据省、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适当补偿、应关尽关的总要求,通过搬迁、关闭等措施,全面完成禁养区规模养殖场依法关闭搬迁目标任务,从源头上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排污总量,进一步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和畜禽养殖区域布局,为全面建设美丽乡村提供生态、安全的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在2018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全县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自行关闭工作。逾期未关闭的,依法强制关闭拆除。

三、关闭对象

(一)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存栏数达到规模养殖数量的养殖场全部关闭。畜禽规模养殖场是指达到《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具体标准为: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鸡、蛋鸡、鸭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鹅、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二)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存栏数虽未达到,但圈舍养殖容量已经达到《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的养殖场全部关闭。即禁养区内养殖场圈舍面积达到和超过以下规模的养殖场:

1.猪舍300平方米。按每头能繁母猪6平方米计算养殖容量达到50头,按每头商品猪1.5平方米计算养殖容量达到200头。

2.牛舍500平方米。按每头牛10平方米计算养殖容量达到50头。

3.羊舍400平方米。按每只羊2平方米计算养殖容量达到200只。

4.蛋鸡、肉鸡、鸭舍500平方米。按每只蛋鸡、肉鸡、鸭0.1平方米计算养殖容量达到5000只。

5.鹅舍250平方米。按每只鹅0.5平方米计算养殖容量达到500只。

6.兔舍200平方米:。按每只兔0.4平方米计算养殖容量达到500只。

四、补偿政策

(一)基础设施补偿。在规定时间内,对完成养殖场关闭的养殖户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补偿金额由县农科局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对禁养区的规模养殖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必须拆除所有建筑设施设备。其他的规模养殖场,尊重养殖户的实际意愿,只要不再饲养畜禽,不作强制拆除,也不进行补偿。养殖户自愿进行拆除的,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如养殖户已享受过国家补助,补偿金额按评估价值减去国家补助部分进行计算。对未按期关闭依法强制关闭拆除的,不给予任何补偿。

(二)畜禽转场、出栏补助。生猪20㎏以上的按20元/头,牛按50元/头,羊按20元/只,家禽、兔按1元/只给予转场补助或出栏补助。转场或出栏补助的畜禽数量以2018年4月份的调查数据为准。

(三)搬迁补助政策

对原场关闭后需要搬迁继续养殖的规模养殖场,新养殖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建设。对肉牛养殖场,按照《马关县肉牛养殖场规模化建设及验收补助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助;对其他畜禽养殖场,以前享受过国家补助,实行搬迁重新建设规模养殖场的,达到原国家补助批复方案建设要求,政府继续给予补助,但补助资金不超过原补助金额。达不到原方案建设要求的,按比例给予补助。

五、奖惩措施

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关闭并自行拆除的,按应补偿金额的8%给予奖励;8月底前完成关闭并自行拆除的,按应补偿金额的6%给予奖励;10月底前完成关闭并自行拆除的,按应补偿金额的4%给予奖励;11月底前完成关闭并自行拆除养殖场的,只按评估价补偿,不予奖励。12月1日未完成关闭的养殖场按相关规定进行强制关闭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偿。

六、补偿程序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进行全面普查、登记造册、下发关闭搬迁告知书。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由县农科局通过招标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的房屋及养殖设施设备等进行评估,核算补偿资金,形成评估报告。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于2018年4月对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的畜禽存栏数量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和畜禽清点登记表,对补偿养殖场名称、地址、补偿面积、畜禽存栏数、养殖设备、补偿额度等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写《马关县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搬迁补偿汇总表》,经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与经办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县畜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政府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通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关闭拆除,乡镇人民政府接到通知后要及时与养殖户签订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协议书。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协议书签订后,养殖户可以自行关闭搬迁养殖场。在限定时间内自行完成关闭拆除的畜禽养殖场,由业主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地验收;对于未按期完成关闭拆除的畜禽养殖场,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强制关闭。

(六)养殖场关闭搬迁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关闭拆除情况报县畜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关闭搬迁情况进行现场复核。通过县级复核后,县财政局将补偿和奖励资金统一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

七、组织领导

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实现产业升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分管环保、农业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环保局、农科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林业局、水务局、住建局、司法局、公安局主要领导及各乡镇(场)乡镇长(主任)为成员的马关县畜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我县开展畜禽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科局,办公室主任由姚丽洪兼任。

县农科局:负责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撤销收回依法关闭规模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县环保局:指导、监督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工作,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县发改局: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补助标准的审核。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和安排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工作经费和补助资金。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关闭的养殖场营业执照进行注销。

县国土局:配合对占用基本农田违法建设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整治、拆除或关闭。

县林业局:配合对在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拆除或关闭。

县住建局:配合对县城、集镇、小集镇规划区禁养区内养殖场的拆除或关闭。

县公安局: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关闭、搬迁的养殖场过程中执法监督的安全保障。

县水务局:配合对饮用水水源、河流、水库类禁养区内养殖场的拆除或关闭。

县司法局:负责对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关闭工作中出现的矛盾进行调解,并提供法律支持。

县电力公司:配合禁养区内养殖场电力设施的拆出技术指导,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内拒不执行关闭、搬迁的养殖场采取断电措施。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排查、落实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的畜禽养殖种类、规模,并在要求的时限内组织关闭、搬迁各自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把开展情况定期报县环保局、农科局备案。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紧密配合禁养区的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依法加强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监督、管理,确保关闭、搬迁工作顺利完成。

八、工作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4月)

全面完成禁养区内规模养殖户的调查摸底工作,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人员对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进行实地现场调查核实,填写调查表,统计调查表经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上报畜禽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要求按《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马关县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基本情况调查的紧急通知》(马政办发〔2018〕72号)文件执行。

(二)关闭、搬迁阶段。(2018年5月--2018年11月)

1.发布公告。发布禁养区内需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名单,对需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下达关闭通知书,告知畜禽养殖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停止养殖,做好存栏畜禽处理工作。(2018年5月10前完成)

2.评估。对需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进行评估。(2018年4月—2018年6月)

3.签订关闭协议。由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与养殖场签订拆除或关闭协议。(2018年4月—2018年11月)

4.自行关闭。养殖场户停止养殖并拆除或关闭养殖场。(2018年5月—2018年11月)

5.验收及兑现补助。拆除、关闭、搬迁完成后由乡镇政府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偿、补助。(2018年5月—2018年11月)

(三)强制关闭阶段。(2018年12月)

对逾期未按要求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进行强制关闭拆除。

九、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场)是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直接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禁养区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拆除关闭。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或搬迁方案,细化工作步骤,落实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切实把关闭或搬迁任务落实到场、到户。农科、环保、林业、市场监督、国土、水务、公安、司法、财政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关闭或搬迁工作。

(二)加强宣传,广泛发动。在关闭或搬迁工作中,要做到舆论先行,积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一是在开展工作前,进行广泛宣传,使人们认识到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粪污治理工作势在必行,做到家喻户晓;二是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的作用,深入养殖场,面对面做宣传发动和教育,耐心做好养殖户的思想工作,争取所有养殖户都能自觉遵守法律和政令,自行关闭或搬迁。

(三)加强研究,创新方法。相关乡镇在组织关闭或搬迁工作中,要集思广益,群策群力,逐场逐户进行针对性研究,寻求关闭或搬迁突破口。要从养殖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违反环保和土地方面法律法规的、无养殖手续的、已停养的场户入手,充分发挥村干部、党员的带头作用。借鉴好经验好办法,因地制宜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疏堵结合,化解矛盾。要关心关闭、搬迁养殖场(户)面临的困难,切实帮助养殖场(户)解决好生活后路问题,引导扶持发展其他产业致富,鼓励关闭、搬迁养殖场(户)到非禁养区继续养殖,要优先安排用地,统筹安排,科学选址,相关部门要主动服务,优先办理,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五)依法行政,以人为本。在关闭或搬迁过程中,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执法依据要充分、执法程序要严格、执法方式要灵活,要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养殖户处理存栏牲畜方面给予时间,对于拒不执行政令,违法逾期仍拒不自行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户),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强制关闭、搬迁,防止出现因关闭或搬迁而造成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六)强化制度保障。一是建立监管制度,乡镇(场)要加强巡查,坚决防止禁养区内今后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防止已取缔的养殖场户在原址恢复养殖畜禽,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建关闭。二是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相关部门和乡镇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三是建立考核制度,加大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办和考核力度,将关闭或搬迁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全年目标管理考核范畴。

附件:1.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搬迁告知书

           2.马关县畜禽养殖场关闭协议

           3.马关县畜禽养殖场拆迁补偿协议

           4.马关县畜禽养殖场关闭、拆除验收表

         责任编辑:郭染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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