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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办发〔2018〕228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9/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马关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是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云南省制定的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纳入地方管养的国、省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以构建现代养护管理体系为引领,以专业化、市场化、绿色化养护和人本化、规范化、智能化管理服务为重点,着力改革攻坚、推进养护转型、强化管理升级、提升服务质量,努力构建更加畅通、安全、智慧、绿色的公路交通网络。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落实养护管理责任,推进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障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积极推广废旧路面材料、轮胎、建筑垃圾等废物循环利用技术,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打造低碳环保农村公路。

第六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廉政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廉政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廉政责任制,使参与养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做到自律自爱、廉洁奉公,杜绝各种不廉洁的行为发生。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足额筹集配套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制度;制定县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养护工程市场;审核上报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指导、监督和考核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补助资金计划。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负责,建立健全本县农村公路管理及考核机制。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负责农村公路中修工程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审批及工程竣工验收;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地方筹集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检查考核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乡(镇)和村委会做好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提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对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承包者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认真开展公路技术状况评定,为做好养护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为本乡(镇、场)交通安全服务中心配置相应的人员、设备并充分发挥其职能职责;做好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及抢险保通工作;筹集和管理乡道、村道养护资金;协助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公路养护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养护管理,具体职责由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确定。

第十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须制定公路抢险保通应急预案。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公路通行。

第三章 计划统计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计划管理制度,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组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的编制、审核、上报及下达工作。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面建立统一规范的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经费管理运行机制,在年底向县人民政府和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下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计划。

第十二条 省级养护补助资金原则上主要用于养护工程;州、县级配套的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小修保养、桥梁养护、应急抢险和大中修工程,也可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运行及养护工程项目前期经费,其中用于桥梁养护的资金不低于县级配套资金的10%。

第十三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不断更新农村公路养护基础数据库,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数据。

第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要及时准确报送公路技术状况统计表、养护工程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养护质量报表及水毁报表等。

第四章 资金筹集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坚持政府为主、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三)县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四)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七条 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每年每公里不低于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的计算依据为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的农村公路里程。

第十八条 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转移支付资金,须将县道、乡道补助资金的50%用于大中修,工程计划由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公路局复审,最后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复执行。大中修工程计划的安排原则和编制依据,按《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通过公共财政预算配套养护资金,不低于省级补助资金的50%。不按要求足额配套养护资金的,按缺配比例核减省级养护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养护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第二十三条 小修工程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日常保养可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和贫困家庭,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养护队伍。

第二十四条 养护大中修工程按公路建设基本程序组织实施,设计应满足有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实行设计审批和工程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须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执行公路养护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以提高养护质量。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人工评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设计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依法赔偿。

第二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应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相关政策,重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竭力减小农村公路养护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确保养护管理全程生产安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按照路政管理规定,依法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

第三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巡查两种。综合性检查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全面检查,巡查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抽查或日常检查。检查中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对辖区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管理工作检查和巡查。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县实际,制定相应的检查考核制度,对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的养护管理工作及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对辖区县道每月进行一次养护工作巡查,对乡道村道每季度进行全面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每月对乡道、村道进行一次养护工作巡查。检查部门应做到巡查有记录,检查有通报。

第三十七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上路巡查,发现公路损坏、交通中断、侵害路产路权案件等情况时,及时处理和上报。短时间内难以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绕行路线,并告知安监、交警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作为养护计划、资金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马关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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