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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政协文山州第十二届委员会二次会议第161号提案的答复函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9/14

类别:A

公开

 

 

尊敬王晓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学校周边小商店整治的提案”的提案,已转交我县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二)中、小学校周围;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根据《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学校小卖部不得销售烟草制品。

以上是国家法律、规章及相关文件针对中小学校周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条件、合理布局和零售客户售烟行为的相关管理规定。

针对中小学校周边卷烟零售户的管理,我县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广征民意,依法听证。我县于2017年6月23日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县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及零售户、消费者代表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中依据《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中小学的学校小卖部不得销售烟草制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二)中小学校周围”;等规定,制定了《云南省马关县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定(2017—2019年)》,其中明确将中小学校出入口(含大门、侧门、后门等)与零售户经营场所之间,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为准进行测量统计,出入口100米范围内作为禁止许可的区域。二是强化许可证准入管理。依照《云南省马关县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定(2017—2019年)》中规定的情形,加强对中小学校周围卷烟零售许可的准入。对提出新办申请的行政许可相对人,严格审核其条件,对不符合合理布局规定要求的,一律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三是加强宣传,树牢零售户依法经营意识和发动群众共同监督。1.县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加强对卷烟零售户的法治宣传教育,强化依法经营意识,要求其作出依法经营的承诺,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标志,杜绝出现向中小学生销售卷烟的行为;2.日常加强对烟草专卖“12313”专线举报电话的宣传,发动广动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监督管理。四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针对历史遗留问题所形成的位于中小学校周围100米范围内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1.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引导其退出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或者搬离至符合法定条件的区域;2.对到期提出延续申请的,一律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逐步取缔中小学校周围100米范围内的卷烟零售户。自2015年起截至目前,我县已查处、劝退取缔中小学校周围零售户2户,不予行政许可9户。五是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格依法处理违规经营行为。当前我县主要采取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式,最大化清理整治此类违规行为,对无卷烟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商户,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烟草专卖局联合查处,对持有卷烟零售许可证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售户,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中小学校周围的卷烟零售许可准入管理和零售户卷烟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违规违法行为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是也存在违规主体采取散包散卖的形式,具有隐蔽性强、调查取证困难等特点,也希望广大群众、学校老师、学生家长一起共同参与对学校周边卷烟零售户的监督和管理。

感谢您对我县中小学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以后多提宝贵的意见,以便我县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9日

         责任编辑: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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