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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发〔2019〕25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更新时间:2019/03/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巩固和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发展,为实施马关民族文化强县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持。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完善,保护名录体系更加完备,争取国家级项目申报成功,省级项目得到有效保护,州级和县级项目存续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各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结构更加合理,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大力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力争省级项目在现有3项基础上增加4项,州级项目在现有4项基础上增加6项以上,县级项目在现有31项基础上增加6项以上;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在现有3人基础上增加8人以上,州级代表性传承人在现有22人基础上增加10人以上,县级传承人现在有55人基础上增加10人以上;省级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在现有2个基础上增加2个。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

1.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将资源调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在充分利用已有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对全县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存续状态、生存环境、传承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更广泛、深入、系统的调查。做好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和建档工作,明确全县各级需要重点保护和开发利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为做好保护工作提供决策依据。〔牵头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单位:县民宗局、县住建局、县市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

2.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将符合保护条件的项目分别纳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推荐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项目申报国家级、省级、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相关乡(镇)要抓好苗族兜阳节、阿峨壮族版画等省级项目的提升工作,力争申报进入国家级保护名录。逐步调整和完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类别构成、民族构成和地域构成,努力形成以国家级、省级名录为重点,州、县级名录数量分布合理的金字塔形结构保护名录体系。〔牵头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

3.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退出机制。对因客观环境改变等原因,导致变质变异或不再呈活态特性而消亡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经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更正或退出名录。对因保护不力或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导致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出现严重问题或使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及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单位,经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撤销其保护责任单位资格。〔牵头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

(二)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

4.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对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申报和认定,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数据库,逐步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队伍的民族结构、年龄结构、地域结构和知识结构。建立考核、激励和退出机制,对已认定的传承人实行动态管理,督促各级传承人带徒授艺和开展传承活动,对不称职、不履职的传承人及时调整退出。从2019年起,要安排发放县级传承人补助经费,切实解决好县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待遇问题。〔牵头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

5.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能力。注重从实用技术、技能上下功夫,加大传承人教育培训力度,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交流、研讨活动,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学习能力、文化素养、审美水平和创新意识。(牵头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单位:县人社局、县民宗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三)夯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础

6.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示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内容,实现资源整合、协同发展。规划建设县级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馆(展示中心)。在各乡(镇、场)规划建设壮、苗、彝、瑶、傣、布依六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所)。 〔牵头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宗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

7.推进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有序推进马洒、芦差冲两个省级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继续将符合条件的特定区域申报为省、州级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按照文山州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实施壮族古歌、苗族古歌、苗族芦笙舞等跨区域性项目集中连片保护工程,对建设成效明显的项目,按照以奖代补的原则给予经费补助。〔牵头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宗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

(四)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合理利用

8.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培育发展一批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完好、特色产业发展成熟、人居环境良好的传统村落进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增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综合能力,将传统村落保护区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加强与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民族特色旅游村、旅游小镇、美丽乡村等项目规划的衔接协调,注重区域的历史风貌、传统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民宗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

9.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保护主体。坚持传承保护与开发相结合,宣传打造壮族刺绣、壮族农民版画、壮族(土支系)纺织、苗族刺绣、苗族芦笙制作、傣族水烟筒等县内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争取将马关八寨铜火锅等申报为云南老字号品牌。鼓励文化事业、文化企业、大中专院校等机构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支持家庭作坊式的保护传承,鼓励企业以保护核心技艺为重点的生产性保护传承。〔牵头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民宗局、县工信商务局、县市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

(五)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大数据建设

10.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记录工程。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参与项目和传承人记录工作。对已列入各级保护名录的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全面、真实、系统地采集记录,妥善保存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记录成果,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研究、宣传和利用留下宝贵资料。对壮族古歌、壮族(土支系)纺织技艺、洞经音乐、跳掌、迁徙史诗、芦笙舞、横箫、响篾、祭祀古歌、彝族跳弦、木叭喇、瑶族婚俗、度戒、刺绣、傣族服饰、布依族语言等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数字化录制工作。〔牵头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民宗局、县教育体育局〕

11.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建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据库,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数字化工作。将苗族闹兜阳、壮族版画、壮族银器制作、傣族祭“太阳神”、传统土纸制作、瑶族“度戒”、芦笙制作等省州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系统,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信息的集成共享。实施互联网+非物质文化遗产行动计划,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品牌化,助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发展。〔牵头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单位:县民宗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

(六)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水平

12.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普及。县文化主管部门要统筹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县文化馆、县图书馆、乡(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及图片展览、技艺展演、学术讲座等活动。县级宣传、教育部门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教育作为学生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内容,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教学活动,利用现代学校教育传承方式扩大传承范围。有条件的学校(少数民族聚集的中小学校),至少要设置一门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科目课程,成立校园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团,强化学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建立聘请传承人授课管理制度,规范传承人授课待遇,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参与教育教学,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工作深入开展。〔牵头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教育体育局、县民宗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

13.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活动品牌。打造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文化活动品牌,继续加大壮族侬人古乐、(土支系)弄娅歪、苗族芦笙舞、彝族弦子舞、瑶族钹铃舞、傣族左调、布依族花棒舞、八寨滇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各乡(镇、场)要积极打造具有本区域特色的民族文化活动品牌,力争每年举办一个重大民族节庆活动,使之成为丰富群众生活、弘扬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牵头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民宗局、县工信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

14.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品工程。实施少数民族古籍文献档案征集,做好壮族《古籍》《摩经》,瑶族《诵经》《道公书》等文化古籍修复、翻译和整理出版工作,编撰出版马关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丛书或本土教材。挖掘、整理、研究马关六个主体少数民族传统音乐、戏曲、舞蹈或民间故事,创作本土民族民间文艺精品,并做好宣传推介工作。〔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民宗局、县教育体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

(七)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

15.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制定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管理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进一步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调查、申报、评审、公布、建档等程序,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的征集和保管制度。〔牵头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

16.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版权作品登记制度,依法保护传承人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支持、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产权所有人通过依法申请注册专利、商标、地理标识或版权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储存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品牌,为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研发文化创意产品奠定基础。〔牵头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县科协、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

17.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宣传教育。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纳入普法教育规划,不断提高全民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和自觉性。〔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单位:县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

18.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执法检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情况,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对破坏、损毁、滥用、虚假宣传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县文化和旅游局要切实做好规划制定、监测评估、保护利用、传承发展、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工作。县委宣传部、组织部、机构编制、发改、财政、民宗、人社、教育体育、住建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有效的工作联动机制,确保非遗保护工作有序开展。

(二)保障经费投入。县财政局要依法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投入,从2019年起,设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传承人补助等。各乡镇(场)要积极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依法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保护和传承发展专项经费投入。

(三)加强队伍建设。县委编办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工作实际,配齐配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县文化和旅游局要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和特点,优化系统内专业人员调配,充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对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要采取培训、进修、研修等方式,提高其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调动社会力量。鼓励和支持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或代表性传承人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所、室)。成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引领广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志愿者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支持企业、民间组织鼓励社会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捐资、捐物。

(五)严格检查考核。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考评制度,定期对县文化行政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县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单位进行考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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