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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发〔2019〕64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马林证字〔2008〕第010205010号林权证项下0532625010205G1DYMSY00039号林权登记的决定

来源: 更新时间:2019/08/15

马白镇兴隆社区田湾一村何永林:

2015年4月,马白镇兴隆社区田湾一村徐元清向马白镇人民政府反映:其位于田湾一村龙半坡金家湾的一荒山,在林改时申请人未参与现场指认界线的情况下确权颁证给了本村何天德之子何永林,向马白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并于2016年2月26日,向马关县林业局申请撤销何永林持有的“马林证字〔2008〕第010205010号林权证。马关县林业局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经调查,在核发你所持有的马林证字〔2008〕第010205010号林权证项下0532625010205G1DYMSY00039号宗地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指认界线时当事人不在场。二是接界人杨云才、江全福未参与现场指认界线。三是根据相关证人的证言证词证明了该争议地权属不清。四是公示时间未达到法定规定时长。因此,马林证字〔2008〕第010205010号林权证项下的0532625010205G1DYMSY00039号宗地存在颁证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问题。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文件中“各地要对已办理的林权登记和已发放的林权证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登记并发放林权证的,要依法予以撤销”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经2019年5月23日马关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县人民政府决定如下:

撤销你所持有的“马林证字〔2008〕第010205010号林权证项下0532625010205G1DYMSY00039号宗地”。撤销后马林证字〔2008〕第010205010号林权证项下第0532625010205G1DYMSY00039号宗地林权登记无效。

请你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林权证交还到马关县林业和草原局,由马关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法注销该林权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日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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