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文综罚字〔2024〕06号
当事人:马关麦浪娱乐中心
证照名称及编号:
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5MA6K6QM26H)
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编号:532625160031
投资人:黎某(身份证号:53262519960803XXXX)
地址:马关县林海路79-1号
接到马白派出所线索移交,5月6日马关麦浪娱乐中心涉嫌接纳未成年人消费。2024年6月22日,经依法审批,我机关对马关县麦浪娱乐中心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8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经依法调查,马关麦浪娱乐中心在2024年5月5日接纳未成年人刘某有(2007年3月生)、李某娟(2006年12月生)、高某荟(2006年9月生)等未成年人在3801包厢消费,共产生违法所得303元,情况属实。
主要证据包括:
1.《马白派出所关于辖区麦浪KTV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情报线索移送的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记录情况属实;3.微信转账截图1份,证明3801包厢消费303元;4.公安局户籍证明3份,记录高某荟、刘某有、李某娟在2024年5月5日时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5.图片资料3张,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的情况属实;6.《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真实有效;7.委托书1份,黎帆和柏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负责人和法定受托人的基本情况;8.对柏梅调查询问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的认定。9.《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文综罚字〔202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文综罚字〔2024〕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文综罚字〔2024〕04号),证明当事人已在同一年内发生同一事实违法行为3次,此次为第4次。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场所消费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条例》第二十三条,应当依据“《娱乐场所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分别在在2024年3月8日、2024年4月17日、2024年7月11日因接纳未成年人被本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此次属于同一年内发生的第4次违法行为,参照《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符合从重处罚的第5种情形,参照《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领域序号9处罚事项关于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的违法情节是从重处罚,其处罚裁量基准为:“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024年8月8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马文综罚告字〔2024〕06号),截止5日陈述申辩期满,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经研究,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且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停业整顿3个月(2024年8月16日—2024年11月16日);
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零三元整(¥:303.00)。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五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其中对你单位拟作出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马关县马白镇文化路250号
联系人:刘加美 施恩棚 联系电话:0876-7122512
马关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8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