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文综罚字〔2024〕04号
当事人:马关麦浪娱乐中心
证照名称及编号:
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5MA6K6QM26H)
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编号532625160031
投资人:黎某(身份证号532625XXXXXXXXXXXX)
地址:马关县林海路79-1号
2024年2月23日,马白镇派出所在对马关麦浪娱乐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6801包厢内共有5人正在消费,其中有2名疑似未成年人,随后将线索移送至马关县文化和旅游局。2月28日,马关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到马关麦浪娱乐中心对线索进行核查,现场询问2月23日晚服务员,并调取2月23日6801包厢消费记录,同时对6801包厢进行拍照取证。3月7日,执法人员对消费者郑某俊进行调查询问。6月5日,本机关从公安局获取2名未成年人(熊某静、杨某青)户籍信息。
2024年6月5日经批准我机关依法对马关麦浪娱乐中心涉嫌接纳未成年人及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6月6日,马关麦浪娱乐中心投资人黎帆委托柏梅接受本案调查询问,对因管理疏忽造成了该场所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和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事实和相关证据予以确认。2024年6月14日案件调查结束。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马关麦浪娱乐中心在2024年2月23日凌晨2点以后违规接纳熊某静(2008年6月1日生)、杨某青(2007年5月7日生)2名未成年人进入6801包厢唱歌、喝酒,直至凌晨4点26分被公安民警带离,产生违法所得448元。
主要证据包括:
1.马关县公安局《接出警登记表》1份,民警2月23日在马关麦浪娱乐中心检查视频1份,说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检查情况;2.《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证据5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记录情况属实;3.账单复印件1份,微信转账截图1份,证明6801包厢消费情况(实际消费448元);4.公安局户籍证明2份,证明熊某静(2008年6月1日生)、杨某青(2007年5月7日生)在2024年2月23日未满十八周岁;5.对场所工作人员张某、韦某的调查询问2份,消费者郑某俊调查询问1份,说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6.《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真实有效;7.委托书1份,黎某和柏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负责人和法定受托人的基本情况;8.对柏某调查询问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的认定。9.《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文综罚字〔202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文综罚字〔2024〕02号),证明当事人在同一年内已发生同一事实违法行为2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场所消费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依据《娱乐场所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分别在2024年3月8日、2024年4月17日因接纳未成年人被本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此次属于同一年内发生的第3次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情形,参照《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领域序号9处罚事项关于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的违法情节是从重处罚其处罚裁量基准为:“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你单位于凌晨3点仍向消费者提供歌曲点播服务,进行歌舞娱乐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应该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你单位于2024年4月17日因在禁止营业时间被本机关给予了行政处罚,此次属于同一年内发生的第2次违法行为,参照《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领域序号10处罚事项关于“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处罚”的违法情节“一年内第2次被查处的”属于一般处罚,其处罚裁量基准为“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2024年7月02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马文综罚告字〔2024〕04号),截止5日陈述申辩期满,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经研究,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且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停业整顿1个月(2024年7月15日—2024年8月13日);
没收违法所得肆佰肆拾捌元整(¥:448.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银行柜面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马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马关县马白镇文化路250号
联系人:刘加美 施恩棚 联系电话:0876-7122512
马关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7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