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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更新时间:2019/08/30

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人社监罚字〔2019〕1号

当事人:马关大曼么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

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马白镇亚龙商业街

经营者:李政伟

身份证号码:5326***********10

联系电话:135***********3

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马白镇海子边社区

经查,你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18年10月31日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举报称你单位存在使用童工现象。接到举报后,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8年11月1日以开展日常巡查的方式对马关大曼么餐饮店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查阅该单位营业执照、职工花名册、考勤登记表等资料,发现该单位存在使用童工的行为属实,认定使用童工卢波媛29天、李兴井1个多月,故你单位已构成违反禁止使用童工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检查登记表;2、马关大曼么餐饮店营业执照复印件;3、马关大曼么餐饮店负责人李政伟身份证复印件;4、马关县木厂镇中心学校关于李兴井同学的情况说明;5、关于卢波媛、李兴井在马关大曼么餐饮店上班的情况说明;6、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遣返马关大曼么餐饮店童工李兴井回校园的情况说明;7、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8、马关县公安局提供的卢波媛、李兴井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人口基本信息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行为。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的罚款标准给予处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关县支行营业室(开户名: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账号:24079***********9,地址:马关园中西路11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向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马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马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10日

         责任编辑:马关县人社局郑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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