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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6/02

 

                                                                马人社监罚字〔2022〕1号


当事人:马关奥斯卡酒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5MA**LDQT4U

单位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马白镇

经营者农钢宝

身份证号码:5326************51

联系电话:188*******4

经常居住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莲城镇

经查,你单位2022年1月至2月营业期间,在劳动用工方面违规非法招用石太龙(居民身份证号:5326************13)、高华城(居民身份证号:5326************12)、刘开帅(居民身份证号:5326************16)、张振磊(居民身份证号:5326************18)4名已满16周岁未成年工,以及非法招用徐铭佚(居民身份证号:5326************17)1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童工),对徐铭佚使用已有近一个月的时间。非法招用已满16周岁未成年工以及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已侵害了以上未成年工与童工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1、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成立;2、对你单位经营者农钢宝,以及未成年工高华城、刘开帅与童工徐铭佚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3、高华城、刘开帅的证人证言;4、公安部门出具的石太龙、高华城、刘开帅、张振磊、徐铭佚户口证明;5、对你单位现场检查笔录以及要求你单位提供的入职申请表、考勤表、用工情况说明等资料。证实你单位非法招用未成年工以及童工的行为事实属实。

2022年6月2日经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马人社监罚告字〔2022〕1号)时,你单位经营者农钢宝已代表单位当场作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声明,对依法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及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均无异议。

我局认为,你单位在整个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调查查处工作,积极落实整改工作,主动消除与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与酌定处罚情节。在非法招用已满16周岁未成年工行为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以及《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职工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参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云人社〔2010〕144号)第(七十二)处罚项目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使用已满16周岁未成年工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罚款,对使用4名已满16周岁未成年工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对于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行为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还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的罚款标准给予处罚;”和《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2003]9号)第三条第三项:“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处罚标准和执法纪律。在查处使用童工案件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罚款标准予以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在具体处罚中,对使用童工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对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对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关县支行营业室(开户名:马关县财政局,账号:24079501040001177,地址:马关园中西路11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马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马关县马白镇靖安路县民政局斜对面,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一楼(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办公室联系电话:0876—7122132

劳动保障监察员:权有聪 监察证号:24-Z09141

劳动保障监察员:陶文书 监察证号:24-Z09138

劳动保障监察员:陈金能 监察证号:24-Z09140



  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日

         责任编辑:马关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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