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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关县铂森冷饮吧)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6/14

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人社劳监罚决字〔2023〕2号

当事人:马关县铂森冷饮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5********5N

单位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马白镇逢春里小区1幢12号

经营者汪靖翔

联系电话:135******50

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对你单位涉嫌存在非法使用童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4月22日期间使用马云龙(公民身份号码:53262520********17)上班的事实属实,在工作期间马云龙未满16周岁(属于童工),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已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1.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证实具备用工主体资格;2.用工情况说明、送交单、领条、劳动用工登记表、用工考勤表以及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资料证实非法使用童工事实属实;3.马云龙的居民身份证证实此人在你单位工作期间属于童工。

你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还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的罚款标准给予处罚;”,参照《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2003]9号)第三条第三项:“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处罚标准和执法纪律。在查处使用童工案件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罚款标准予以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在具体处罚中,对使用童工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在整个案件调查中,你单位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及时将马云龙(童工)送交其监护人进行管理,但因其违法行为不具备法定量化条件,决定对你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关县支行营业室(开户名:马关县财政局,账号:24079501040001177,地址:马关园中西路11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马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马关县马白镇靖安路县民政局斜对面,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一楼(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办公室联系电话:0876—7122132

劳动保障监察员:权有聪 行政执法证号:25110513006

劳动保障监察员:陶文书 行政执法证号:25110513014

劳动保障监察员:陈金能行政执法证号:25110513024

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6日

         责任编辑:马关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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