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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关县乐迪娱乐会所)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7/2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罚字〔202303

 

当事人马关县乐迪娱乐会所(向天朝)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5MA6M4WFP7P

法定代表人:向天朝

地址马关县马白镇骏城路农贸市场1号楼第4  

(主要违法事实):本机关收到马白镇派出所线索移送,称202351日有未成年人进入马关县乐迪KTV消费。5121440分,马关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李和龙、陈琳到达马关县乐迪娱乐会所,就51日晚接纳未成年一事进行检查。2023515本机关依法马关县乐迪娱乐会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351日晚当事人未核实进入场所人员身份证件,导致4名未成年人李代顺(2006131日)、刘业司(2007826日生)、姚文(2007728日生)、杨成国(2006424日生)进入场所K05包厢,当晚K05共消费746元。经依法调查,现查明马关县乐迪娱乐会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事实成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1页,记录2023512日执法人员对马关县乐迪娱乐会所现场执法检查的情况。

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2份,证明未成年人51日晚进入娱乐场所的事实。

3.公安移交的线索材料1份共27包含对4名未成年人的询问笔录,说明了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情况

4.马关县公安局开具的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户籍证明4张,证实姚文,男,2007728日生;杨成国,男,2006424日生;刘业司,男,2007826日生;李代顺,男,2006131日生;截止202351日为止,其自然年龄未满18周岁。

5.张彦涛、吴嘉国《调查询问笔录》27,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及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6.酒水结账单11页,订房登记表11页,证明K05包厢在51日晚消费746元的违法所得。

7.《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向天朝身份证复印件各13页,证明调查对象的主体资格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

综上所述,我机关认为当事人因自身工作疏忽,未对入场人员身份进行核验,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经营行为扰乱了歌舞娱乐市场的经营秩序,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已构成违法。该行为当事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四十八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文山州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023629本机关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综罚告字〔202303号),截止陈述申辩期满,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研究,决定马关县乐迪娱乐会所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改正;

  2. 没收违法所得柒佰肆拾陆元(¥746.00;

  3.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场所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马关县支行营业室(收款单位:马关县财政局,账号:2407950104000117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场所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马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马关县马白镇文化路250

    联系人:陈琳  联系电话:0876-7122512

     

     

    马关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710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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