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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加强城镇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通知

来源:云民发〔2021〕55号 更新时间:2022/07/26

各州(市)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市更新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20〕33号)文件精神和我省实施意见,满足我省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缓解城镇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足矛盾,促进全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要求

按照到2021年底,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住宅小区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昆明主城区20平方米),“四同步”机制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全面建立实行;到2025年底,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改造逐步补齐城镇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须纳入公建配套范畴,按照《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与住宅小区改造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移交县(区)级民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属于街道层面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要纳入云南惠老阳光工程同步统筹推进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加大推进力度

在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中要适应人口老龄化需要,加强适老化设施、无障碍设施改造,完善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要加强详细规划编制,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在现在条件的基础上按照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要求,进一步整合资源、整治修缮、提升功能,不搞重复建设,采取单独选址新建(以下简称“单建”)、扩建、改建、购置、调整等方式解决。

(一)单建。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明确位置、建设规模等指标,其用地由政府依法依规供应,通过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实施建设。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扩建。通过接建或加层等方式,扩建现有社区或住宅小区公共服务用房,扩建后的房屋可依法置换适宜养老服务的房屋,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扩建方案应保证建筑主体结构安全,符合有关规范或标准关于日照间距、消防间距等规定和要求。并履行必要的专家论证、公示等程序。

(三)改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地方政府采取多种方式收购辖区内合适的商业房、工业厂房、居民住宅等,进行改建。改建方案应保证建筑主体结构安全,若原建筑主体结构不能保证安全,应拆除后按建筑技术规范重建。

(四)购置。地方政府采取多种方式购买辖区内建筑面积适当的二手房屋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五)调整。将整合腾退的辖区内配套公共用房、办公用房以及辖区内闲置的厂房、学校、医院、宾馆等资源,调整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三、加强管理使用

(一)明确产权归属。政府主导单建、扩建、改建、购买以及调整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根据投资来源等情况,由同级党委、政府明确产权归属,及时办理确权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的养老服务用房,依据土地出让条件和项目建设条件意见等约定确定其产权归属。

(二)规范投入使用。通过以上方式解决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根据实际,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使用,以公益性服务或微利经营方式提供养老服务,不得办成高价养老经营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因房屋征收或其他原因无法保留或改变用途的,由相关单位在本区域内提供不少于同等面积的养老服务用房。

(三)加强资金统筹和监管。各地积极统筹使用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老年人福利类)、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各地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安排支持城市更新中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工作、重点对象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等工作。各地要严格资金管理,合理确定补贴标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四、强化部门协同

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严格落实相关职责任务,共同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土地、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监督等工作。

(一)自然资源部门要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布局、用地和用房配建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用地供应工作;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将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出具的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对单建、扩建、改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方案设计依法依规进行审查。规划条件核实时,要邀请民政等有关部门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用房配建情况进行核实,不符合或未达到规划要求的、缓建的不予通过。优化审批流程,加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相关手续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期限、投资来源、实施方式、产权归属等列入城市更新小区改造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未建成交付使用的改造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要及时办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单建、扩建、改建的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推进,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产业扶持,激发市场活力,有效满足城乡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统筹推进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与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有机结合,坚持需求导向,政府重点支持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最迫切的居家适老化改造需求;要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开发养老综合服务包,提供更加多元、精准的适老服务。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

         责任编辑:王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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