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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财政局文山州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文山州“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新闻动态来源:文山州财政局 文山州交通运输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05/29

各县(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加强和规范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促进我州农村客运、出租车行业和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通知》(云财规〔2022〕26号)及文山州人民政府批准的《文山州“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实施方案》(文交联发〔2023〕1号),我们制定了《文山州“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文山州财政局

文山州交通运输局

2023年5月29日

文山州“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促进农村客运(含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下同)和出租车(含燃油、燃气、纯电动巡游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等城市交通领域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通知》(云财规〔2022〕26号)、《文山州交通运输局 文山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文山州“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交联发〔2023〕1号)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以下合并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原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后中央、省级财政安排我州的资金。其中,农村客运油价补贴调整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出租车油价补贴调整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费改税补贴部分和涨价补贴部分组成。其中,费改税补贴部分按现行基数切块分配至各县(市),由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配方案,继续直接发放给农村客运经营者和出租车司机;涨价补贴部分按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公开透明”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州财政局根据州交通运输局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配合州交通运输局开展绩效考核工作;指导督促州交通运输局及各县(市)做好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使用监管工作。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客运、城市交通领域相关数据汇集审核、抽查项目审核;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编制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管理考核、预算执行和加强资金监管等;指导督促各县(市)做好项目储备、开展项目实施、规范预算执行。

第六条各县(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下达拨付及监督管理,指导行业部门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各县(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州切块下达专项资金的分配、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强项目前期准备,做好项目规划,组织项目实施,推进项目建设。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数据等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第三章 农村道路客运涨价部分

第七条农村道路客运涨价部分按项目法、因素法分配。

(一)支持示范城市创建(按项目法分配)。交通运输部评为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一次性奖励资金200万元,直接拨付给示范县(市),主要用于提升城乡道路客运车辆公交化率、建制村农村物流服务覆盖率、乡镇农村物流节点覆盖率,加强城乡客运信息化建设,提升改善服务质量等。

(二)支持农村道路客运发展(按因素法分配)。州级以省级下达资金为基数,根据各县(市)农村道路客运发展情况,统筹分配用于农村道路客运运营补助、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安装北斗卫星定位装置、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改造。一是优先支持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改造。新增城乡公交或农村客运车辆公交化运营改造(车长>8米),按照不超过8万元/车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二是支持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安装具有车载4G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安装具有车载4G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的农村客运车辆,按照1800元/车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三是剩余资金用于农村道路客运城乡公交运营补助。优先对新能源车辆进行补助,新能源城乡公交车辆按照车长及实际运营月份数进行补助,车长为6米≤L<8米的纯电动公交车每年补助不超过4万元/车,车长8米≤L<10米的纯电动公交车每年补助不超过6万元/车,车长L≥10米的纯电动公交车每年补助不超过8万元/车。享受运营补贴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且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的新能源纯电动公交车。剩余资金对燃油城乡公交车辆按照不超过2万元/车的标准进行补助。享受运营补贴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车长在8米以上且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由各县(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兑付。

第四章 农村水路客运涨价部分

第八条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按项目法分配。

(一)支持学生渡运。从事学生渡运的经营者按7元/人·航次标准给予补贴,各县(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学生实际渡运距离制定补贴标准和分配方案,补贴至从事学生渡运的经营者。

(二)支持渡船更新改造。新建新能源渡船按造价的70%,单船补贴资金不超过25万元;新建机动渡船按造价的60%,单船补贴资金不超过15万元;船舶防污染改造按改造成本的80%,给予渡船所有人一次性补贴,单船补助资金不超过5万元。

(三)支持农村水路客运码头(停靠点、渡口)提升改造。船舶停靠安全、乘客实名制登记管理系统、安检、候船、船舶防污染、岸电、水上交通安全信息化监管、区段航行图等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按项目实际投资的8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总额不超过当年农村水路客运涨价部分的40%。

(四)支持农村水路客运安全保障。支持农村水路客运安全保障补贴直接分配至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和州地方海事局,主要用于渡口、渡船运营远程监测监管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按每个点位不超过1.5万元补贴;水上安全巡航,根据巡航船舶功率,给予300—1000元/航次补贴;对因渡改桥、防范化解水上重大交通安全风险、改善群众出行等原因依法依规撤销的渡口,给予每个渡口不超过10万元补贴,用于渡口撤销后生态恢复、安全设施设置等支出;航道保畅保通补贴,根据各县(市)的船舶数量、客运量、航道里程情况,分配至各县(市),用于航道的养护和清淤、清碍等。

第五章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部分

第九条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按项目法、因素法分配。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中的30%用于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70%统筹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

(一)支持示范城市创建(按项目法分配)。交通运输部评为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每年奖励专项资金500万元,直接拨付给示范县(市),主要用于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助、运营补助以及来车信息实时预报系统建设和运维补助等;交通运输部评为国家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每年奖励专项资金300万元,直接拨付给示范县(市),主要用于支持绿色货运配送节点建设、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购置补助、信息化建设补助等。动态评估不合格被交通运输部撤销示范称号的,不再享受奖励资金。

(二)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按因素法分配)。一是优先用于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购置补助。鼓励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车,年度内更新或新增符合条件新能源车辆且开展运营的,按照不超过1万元/车的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补助,推动提升全州出租车电动化比例。二是剩余资金用于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营运补助。按照各县(市)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数量占全州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数量的比例,切块下发各县(市)。

(三)支持城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按因素法分配)。一是新增或更新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助。对年度内新增或更新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车长L>8米)进行购置补助,按照不超过8万元/车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置补贴。二是剩余资金用于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按各县(市)新能源公交车辆折算标台数(50%)及当年度运营里程(50%)等因素进行分配。享受运营补贴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且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车以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由各县(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兑付。

第六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分配程序

(一)项目法分配。项目申报、审核和验收等工作由州交通运输局根据当年资金额度和重点工作安排另行部署,在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向州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州财政局按资金审批程序报批后及时将资金下达至相关县(市)。

(二)因素法分配。由州交通运输局收集、审核相关数据,按因素测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在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向州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州财政局及时将资金下达至相关县(市)。

第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公开透明、统筹兼顾、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好企业(个人)申请、信息公示、部门核查、集体研究决定、结果公示等重要环节,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要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补贴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信息,张榜公示补贴资金兑付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楼堂馆所等与农村道路客运、农村水路客运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在符合国家支出方向要求的前提下,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或终止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不涉及专项资金补助额度变化的,由州交通运输局审核批复,审核批复情况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的,由州交通运输局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批复后,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原渠道退回专项资金,省财政厅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的专项资金收回方案,完成资金收回工作。

第七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州交通运输局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随专项资金一并下达。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及具体项目安排,逐项目细化分解绩效目标,加强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州交通运输局要会同州财政局每年对各县(市)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享受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真实、规范、完整资金申请基础台账。企业(个人)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如实填报并向县(市)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申请资金相关材料。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由属地交通运输部门追回资金,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和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6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省政策调整或取消时本办法自行废止

解读:《文山州“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http://www.ynws.gov.cn/info/3109/3132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