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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办发〔2016〕217号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农村房屋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新闻动态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2/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省州驻马单位:

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农村房屋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马关县农村房屋提升改造工程农户承诺书

2.马关县农村房屋改墙改瓦项目第一笔补助资金申请表

3.马关县农村房屋改墙改瓦项目第二笔补助资金申请表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4日

马关县农村房屋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扎实抓好新农村建设,切实提升农村房屋居住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改造对象:唯一居住房为地基基础稳固,梁、柱总体安全,未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且在乡镇规定期限内有意愿对墙体、瓦屋面进行改造的农户。

第三条 建设标准:

1.墙体改造范围为居住房外墙,墙体改造必须封顶。

2.瓦屋面改造可以继续采用原来的老瓦,但须改造成“大七盘星”或“小七盘星”图案;也可全部更换成瓷瓦或彩瓦。

第四条 补助标准:

1.墙体改造每平方米补助70元。

2.瓦屋面改造每格房子补助1000元。

3.每户农户墙体改造、瓦屋面改造享受补助政策的格数不超过3格,超出3格的由农户自筹解决。

第五条 补助资金构成:项目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及县级财政预算资金构成。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用途:无偿补助给农户的改造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改造所需的建筑材料或劳务支出,所购材料或劳务支出须开具正式发票,不开具正式发票的不予补助。

第七条 政府不给予此提升改造工程项目贷款贴息政策。

第八条 墙体改造、瓦屋面改造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程执行,并采取农户自建方式实施。

第九条 项目审批程序:农户申请——村小组核实——村委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项目批复后,各乡(镇)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的,由指挥部审批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严格按照变更程序进行变更。不按程序擅自进行项目规划变更的,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及县级财政回补报账制。

第十二条 建房补助资金支付方式:

墙体、瓦屋面改造动工后,给予支付50%的启动资金,改造结束后,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给予支付剩余50%的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各项目乡(镇)要按规定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切实抓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期自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之日起半年内完成。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后,各项目乡(镇)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投资计划进行初验,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指挥部对项目进行终验,终验结果与各乡(镇)下年项目安排挂钩。

第十六条 建立县、乡(镇)、自然村三级公告公示制度,对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落实责任人,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文字解读】马关县农村房屋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