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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马关县第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2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1/24

类别:B

陆辉、万怀香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设过渡房,解决搬迁群众随人口自然增加,房屋满足不了居住需求的问题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我单位对你们提出的建议高度重视,首先,按照符合《马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马政办规〔2020〕2号)第一章准入管理第六条规定条件并无第十二条相关情形的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第六条在县城城市规划区内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不含经有关部门鉴定为D级的危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一)在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居住的马关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含行政、事业、企业等单位引进的特殊技术人才);(二)在县城区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三)在县城区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外来务工人员;(四)在县城区内租住房屋2年以上的灵活务工人员。(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000元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家庭的户口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分户和并户的;(二)申请人属本县城市户口,但在本县落户居住不满一年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受此条限制);(三)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在本地将自有住房变卖、转让和赠予的;(四)在县城城市规划区内,户口在父母、子女户籍或与父母、子女同一户籍地址,其父母、子女住房不能满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五)土地、房屋等被征收,补偿金额为家庭人均5万元以上的(政府临时过渡安置住房除外);(六)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七)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公房、合作建房、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的(八)工商营业登记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上的;(九)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银行存款10万元以上的;(十)家庭拥用车辆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十一)离异不满1年的;(十二)购买商铺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十三)其他不符合保障申请条件的。

其次,自2016年以来,中央、省、州已无公共租赁租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近年来,县级财力有限,难以筹集资金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在下步工作中,我局将积极向上级部门申请项目和资金,待有项目和资金支持结合群众的住房需求情况规划建设。

感谢你们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以后多提宝贵意见,以利于我们工作改进。

马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9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代箐,7127677

         责任编辑:王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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