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241023001 | ||
标 题 | 提取个人公积金 | ||
姓 名 | 龙女士 | ||
写信时间 | 2024年10月23日 | ||
信件内容 | 您好,请问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个人公积金? | ||
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龙女士你好: 你反映的“提取个人公积金”问题已转我单位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适用条件:职工或职工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并支付首付款之日或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一年内。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适用条件:职工、职工配偶贷款有效期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3.租房自住。 适用条件:职工在工作所在地无房且租房自住;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4.离休、退休。 适用条件:已达退休年龄且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可以办理销户提取,并且单位已将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适用条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单位已将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 6.出境定居。 适用条件:在国外或港澳台定居,并且单位已将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 7.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适用条件: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销户提取账户余额,并且单位已将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祝你生活愉快,家庭幸福!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马关县管理部 2024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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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间 | 2024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