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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200120001
    标    题 马关县辖区马关沙嘎底润峰矿业有限公司恶意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
    姓    名 姚盛英
    写信时间 2020年01月20日
    信件内容 尊敬的书记、县长:       你们好!       百忙之中占用你们宝贵的时间,首先说一声对不起,针对同一个问题这是第二次给你们留言, 因为第一次留言没有得到回复。 我是一名曾在马关县辖区马关沙嘎底润峰矿业有限公司务工的农民工,2019年1月在工作生产过程中右手因工受伤并到马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我就回家养伤。2019年9月,经文山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结果为:工伤致右手第3、4指远节指骨骨折为10级残疾,保守治疗后(文劳鉴【2019】第316号)。我已于2019年9月将初次鉴定结论书送到该公司和马关人社部门,公司承诺尽快按正常程序办理相应的工伤补偿,但到2019年11月我没有收到任何通知,于是我通过打电话和亲自到马关人社局咨询,得知不能办理我的工伤补偿是因为马关沙嘎底润峰矿业有限公司未缴纳2019年2月份和2019年7月份的职工工伤保险,只有该公司缴纳这两个月的工伤保险后方可办理我的工伤补偿事宜。找出问题原因后,我多次与该公司办公室负责人联系,对方开始说会尽快办理,并承诺会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工伤补助费用兑现给我,但到2020年1月16日仍然没有结果,打电话给公司办公室人员,对方以一句没有钱来回复我,现在直接不接我的电话不回复我打信息。如今,右手手指受伤致残对我找工作造成一定影响,我的孩子又在读书,对于原本就贫困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现在我找不到其他办法,只有求助于县委书记和县长帮助我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因工受伤致残是否应该获得相应的工伤补偿。二是该公司这种只说不落实的态度是不是侵犯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三是我的工伤补偿问题何时能解决。     我相信为人父母官的你们,一定会为我们这些处于社会底层的百姓办实事,会让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相应的保障。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姚盛英你好:
            你反映的“因工受伤致残是否应该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及工伤赔偿问题何时能解决”问题已转我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职工因工受伤致残应该获得的工伤赔偿
            姚盛英,女,2018年12月7日在马关沙嘎底润峰矿业有限公司参保。2018年12月29日姚盛英在选厂玻璃段清理三角皮带时,手指被卷入皮带而受伤。经马关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手第3、4指远节指骨骨折;2.右手第3、4指远端皮肤挫裂伤。姚盛英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受伤致残应该获得工伤赔偿主要有(一)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换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机构就医,紧急情况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发生工伤后,姚盛英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月11日在马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8月马关沙嘎底润峰矿业有限公司业务经办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到我局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经核查,马关沙嘎底润峰矿业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019年1月的工伤保险费用已缴纳,符合报销条件,2019年8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姚盛英因工住院费用合计3579.85元,其中:医疗费3189.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二)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换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应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任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三)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换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2019年9月2日经文山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姚盛英被鉴定为10级伤残,无护理依赖。姚盛英符合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7个月的本人工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第255号]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十级7个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十级2个月。马关沙嘎底润峰矿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4日与姚盛英解除劳动合同,姚盛英符合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十级2个月。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赔偿问题何时能解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姚盛英于2019年10月11日提供相关材料到我局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但因马关沙嘎底润峰矿业有限公司2019年2月、2019年8月的工伤保险费用未足额缴纳,导致姚盛英符合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未能给予报销。我局自收取姚盛英工伤保险报销申报材料后,我局多次与马关沙嘎底润峰矿业有限公司联系,并催缴2019年2月、2019年8月的工伤保险费用,但截至2020年2月18日,费用还未到账。待马关沙嘎底润峰矿业有限公司将2019年2月、2019年8月的工伤保险费用足额缴纳后,你方可报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

    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8日

    处理时间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