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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关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作者:   新闻动态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19年07月15日 09:41

为扎实做好马关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其职责:(四)组织评审、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等相关要求,县文化旅游局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牵头草拟了《马关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和县级相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形成《马关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

原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于2019年12月30日到期。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机制,鼓励和支持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有效开展传承活动。巩固和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发展,为实施马关民族文化强县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持。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二)《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三)《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三、较原办法修改的内容

新《办法》调整修改内容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时间、时限调整。“第四条”明确了传承人符合条件的具体年限为10年以上(含10年)。“第九条”传承人推荐名单公示期从15天修改为7天。“第十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周期从1年一次修改为2年一次。“第十八条”明确了过世的传承人,由其所在乡(镇)在60日内向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是保障经费的调整。“十二条”每年县级财政预算经费从3万元修改为5万元。三是单位名称的调整。新《办法》中,把传承人提出申请的受理对象由“乡(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修改为“乡(镇)政府、农场管委会”。把申报过程中的审批、认定及后续管理部门由“县文化馆”修改为“县文化行政部门”,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其职责职能。

四、征求县级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0年3月3日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和县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

五、主要内容

第一条,对《办法》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作说明。

第二条,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定义作说明。

第三条,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的原则作说明。

第四条,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具备的条件作说明。

第五条,对不能认定为县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情况做说明。

第六条,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步骤作说明。

第七条,对申请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提供的材料作说明。

第八条,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评审要求作说明。

第九条,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公示说明。

第十条,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时限作说明。

第十一条,对各乡镇(场)、县直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做好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保护、培养、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作说明。

第十二条,对县级财政预算非遗保护经费的额度和经费用途作说明。

第十三条,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需要申请资助的内容作说明。

第十四条,对受资助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指导和监督单位作说明。

第十五条,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的义务作重要说明。

第十六条,对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料档案作说明。

第十七条,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享受待遇作说明。

第十八条,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待遇取消的情形作重要说明。

第十九条,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因健康原因丧失传承能力并保留资格和重新认定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程序作说明。

第二十、二十一条,对本《办法》最终解释的部门、执行时间和有效期作说明。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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