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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23

为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行为,保护矿产资源,优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行为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和破坏。

二、对非法盗采组织者,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按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从重严惩。参与非法开采活动的务工人员,不受法律保护,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对参与非法开采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村(社区)干部和党员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收购、储存、销售、运输、加工盗采的矿产品。非法收购、储存、销售、运输、加工盗采矿产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非法开采提供生产、运输工具、电力设施和储存场地等,一经查实,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五、对实施非法从事矿产资源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没收非法所得,查封、扣押采矿机械设备、车辆等,并从重处罚。

六、在查处非法从事矿产资源行为过程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日常巡查监管,对收购、存储、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各乡(镇、场)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巡查,发现非法从事矿产资源行为的,及时制止,并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九、公安、法院、检察院将从严、从重、从快追究非法从事矿产资源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告最终解释权归马关县人民政府。

特此通告。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3日

         责任编辑:王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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