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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规范县城区公园花园广场管理的通告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6/11/10

  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和《文山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和要求,现对《关于规范县城区公园花园广场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作说明。
  一、制定《通告》的必要性
  为了加强马关县城区公园、花园和广场的管理,不断提升城市形象和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马关县实际,研究制定了本《通告》。
  二、起草经过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城市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全县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文明素质和整体形象,加快文明县城创建。2015年10月,马关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县城中山公园、松江花园、安平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专题调研,初步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明确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关于规范县城区公园花园广场管理的通告》。《通告》于11月10日基本形成,并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于12月14日召集县公安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领导以及法律专家进行论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2015年12月15日提交县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讨论完结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修改完善并定稿。
  三、制定依据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二)《城市绿化条例》;
  (三)《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四)《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
  (五)《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六)《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附件2

关于规范县城区公园花园广场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县城区公园花园广场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公园花园广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公园、花园、广场为:中山公园、松江花园、骏城花园、文化花园、东菊花园、启慧园、安平广场。新建的公园、花园、广场均按照本通告进行管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公园、花园、广场均应遵守本通告。
  三、进入公园、花园、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公园、花园、广场公共秩序,爱护公物,注意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
  四、公园、花园、广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躺卧、露宿、戏水、乞讨、拾荒、遛狗等影响市容观瞻的行为;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口香糖、烟头、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在喷泉、水池中戏水、捕鱼、洗澡或洗涤、投掷物品、倾倒废弃物等行为;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吊挂、晾晒物品;
  (四)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践踏花草;
  (五)擅自迁移、砍伐、损害绿化树木;
  (六)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七)未经批准在公园花园广场内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八)未经批准在公园花园广场内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
  (九)未经批准在公园花园广场内从事文化、体育、展览、展销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十)从事迷信活动,寻衅滋事,赌博或变相赌博,强行乞讨,损毁公共设施,制造噪声,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五、临时使用公园花园广场从事活动造成绿地及相关设施损坏的,由马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恢复,所需费用由举办者承担。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园、花园、广场内不得擅自从事与公园、花园、广场性质无关的经营活动。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公园、花园、广场举办活动,应事先制定活动方案,按规定到马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同时遵守有关公园、花园、广场管理规定,落实好安全、卫生措施,并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
  八、各种车辆应按要求到指定地点停放。除老、幼、病、残者的代步轮椅车和抢险救灾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得进入。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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