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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马关县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6/11/10

  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文山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现对《马关县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农村宴席集体用餐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操作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和监管力量相对薄弱,农村自办宴席存在着较大安全隐患,已成为当前引发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之一。为组织协调有关机构做好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备案、检查与管理工作,要逐步完善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申报备案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家庭自办宴席申报备案管理工作,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管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制定的依据
  为切实做好全县农村宴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餐饮、服务食品操作规范》和《马关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马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起草经过
  为确保马关县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顺利推进,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县食药监局、县卫生局、信访法制局等有关部门于2014年6月至9月起草了《办法》。
  本《办法》于2014年9月18日马关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第2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
  四、有关问题说明
  《办法》共二十二条,对7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分别是:一是适用范围;二是监管主体;三是主体责任;四是申报登记;五是从事农村家庭宴席应具备条件;六是严禁采购、制作的食品;七是事故处理程序及办法。

附件2

马关县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马关县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监管,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餐饮、服务食品操作规范》和《马关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马关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马关县境内举办、承办农村家庭宴席和从事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家庭宴席是指村(居)民在婚丧嫁娶、乔迁、做寿、升学、节日庆典等集体聚餐活动中,聘请餐饮服务单位或由专人组织服务乡村红白喜事的农村餐饮服务经营人员入户承包制作,或聘请专业厨师(或乡村厨师)主厨、亲朋好友协助制作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农村家庭宴席管理和指导责任体系,落实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监管人员,对乡镇人民政府监管人员、村委会(社区)干部及村协管员进行管理,将农村家庭宴席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各村委会(社区)。
  第五条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对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负总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履行行政区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对行政区农村家庭宴席进行备案、检查、指导和管理,并履行农村家庭宴席现场制作环节的指导,对行政区村(居)民委员会、村卫生室等农村家庭宴席管理人员以及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负责组织行政区食药监、卫生、工商、农科、公安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执法;负责按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要求,及时报告和处置行政区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事故。
  第六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县农村家庭宴席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技术指导。依法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食药监所应当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农村家庭宴席指导和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其他县级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条  农村家庭宴席举办者、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农村家庭宴席的行为负主体责任。
  第八条  建立农村家庭宴席申报登记制度。农村家庭宴席举办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提前3日将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场地卫生条件、菜品清单、厨师健康状况等情况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备案。
  第九条  对农村家庭宴席实行分级指导原则。就餐50人至200人,由当地村委会(社区)组织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餐饮食品安全指导;就餐200人以上的,由乡镇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指导。并填写《马关县农村家庭宴席现场检查指导记录表》。
  第十条  农村家宴业主自行承办宴席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申报,经当地人民政府食药监所备案同意,严格执行第十二条(一至八款)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承办农村家庭宴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洗手、照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
  (二)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健康等相关条件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
  (三)制定有与经营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制度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制作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污染源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从事农村家庭宴席服务必须符合下列食品安全条件:
  (一)宴席摆设的场地周围环境清洁,无暴露粪池粪堆、污水塘、畜禽养殖场或其他污染源;
  (二)宴席加工使用的水源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严禁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水源;
  (三)采购、制作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必须新鲜、清洁、无毒无害、色香味正常,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四)食品加工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或临时搭建的帐篷内,并分别设置原料粗加工、切配、烹饪、餐具清洗消毒区,各功能区无交叉,并有明显标志;
  (五)制作肉、奶、蛋、鱼或其他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时,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隔离;
  (六)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其他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工作台面以及货架、厨、柜,应清洁、无毒无害;
  (七)在食品的制作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投毒;
  (八)从业人员必须穿戴干净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  从事农村家庭宴席服务严禁采购、制作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三)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肉类制品;
  (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无标签的食品;
  (五)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七)野生菌、发芽马铃薯等其他大型活动禁用的食品。
  第十四条  农村家庭宴席服务经营者采购原材料时实行索证、索票制度。购买食品原材料时应向供货商索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做好食品及原辅材料的台帐登记。
  第十五条  凡发生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的有关地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禁止举办农村家庭宴席。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人员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报告处理餐饮食品安全事故,制定餐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做好食物中毒抢救、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发生农村家庭宴席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时,农村家庭宴席举办者、农村家庭宴席承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往医院救治,并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场)人民政府,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设施,保护好现场。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负有管理职责的机关和组织应加强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农村家庭宴席自办宴席者不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的,应加强教育;如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应现场监督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责令其停止餐饮活动。
  第二十条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家庭宴席监管,如因监管不到位致使发生重特大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马关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马关县农村家宴监督管理办法》(马食安委办发〔2008〕2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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