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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马关县“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6/11/10

  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和《文山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和要求,现对《马关县“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为降低农村经济主体贷款成本,扩大农村信贷投入,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农民扩大再生产,促进农民增收,改善农民生活,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推动全县“三权三证”抵押融资工作,促使“三农”贷款取得实质性进展,提高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二、制定的依据
  为全面推进全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34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14〕38号)等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马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起草经过
  为确保马关县“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管理工作顺利推进,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县人行、县农信社、信访法制局等有关部门于2014年1月至2月起草了《办法》。
  本《办法》于2014年3月13日马关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第2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
  四、有关问题说明
  《办法》共十八条,分别对评定范围、创建条件、评定程序、日常工作开展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马关县“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
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全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着力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及融资环境,增加“三农”信贷投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马关县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是指信用状况达到信用评价标准的马关县的农户、村委会和乡(镇)。
  第三条 马关县行政区域内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必须坚持“政府领导、人行牵头、金融机构为主”和实事求是、按规定程序评价的原则,做到科学、公正、公开,定量与定性考评相结合,以定量考评为主。
  第二章  创建条件
  第五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价主要依据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住房物权、林权、土地数量、种养殖数量、贷款情况、担保情况、其他资产负债情况等指标要素,对农户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确定农户信用等级,农户信用等级设A级、AA级、AAA级3个级次。
  第六条  信用农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户口在马关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住所,且该农户长期在本地居住;户主年龄18—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农户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一定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有按期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三)依据农户信用评价指标和得分情况,对有贷款记录的农户,得分达到70分(含)以上的评定为“信用户”,无贷款无担保记录的农户,首次评价得分70分(含)以上为“信用户”。
  第七条  信用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村小组重视农村金融工作,支持清收不良贷款,积极宣传倡导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风尚。
  (二)区域农户建立经济档案面达90%以上,信用户占全村农户总数的50%以上,按期归还贷款农户数占贷款农户总数的90%,农户贷款不良率按5级分类不高于3%。
  第八条  信用乡(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乡镇领导重视农村金融工作,支持清收不良贷款,积极宣传倡导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风尚。
  (二)信用村占所有行政村总数的50%以上,按期归还贷款农户数占贷款农户总数的90%以上,农户贷款不良率按5级分类不高于3%。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信用农户评定程序。
  (一)由农户信用初评小组对初次参加评定的农户进行调查,建立农户信用信息纸质档案,提出初评意见。
  (二)由各乡镇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小组按照本办法,对农户信用等级作出评价,得到村民对个人信息披露的认可,在本村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三)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小组对评价结果进行认定。
  第十条  信用村评定程序。
  (一)凡符合评定基本条件的村,由村委会向乡镇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小组收到申报表后,要对照评定条件,及时对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和测评。对经初审、测评合格的,由乡镇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小组及时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经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予以命名、授牌。
  第十一条  信用乡(镇)的评定程序。
  符合评定基本条件的乡镇主动申报,当地涉农金融机构推荐,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后,上报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认同意后予以命名、授牌。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实施动态管理。
  (一)建立村民委农户信用信息联络员制度。每个村委会(社区)设立一名联络员,由农信社确定人选。各村委会(社区)农户信用信息联络员定期将本村农户信用信息的变动情况向乡镇农信社反馈,由农信社及时办理农户信息变更登记,录入系统。每年根据村委会(社区)农户信用信息联络员工作开展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农户信用等级评价由涉农金融机构根据农户资信状况和信贷情况组织复评。在授信期间,对农户资信状况发生变化的,由涉农金融机构视具体情况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变更其信用等级,并在其电子信息上作相应的变更记录。
  (三)信用村、信用乡(镇)每三年进行复评,如出现逾期贷款农户比例、不良贷款率、农户贷款覆盖面、信用户、信用村占比等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或者违反涉农金融机构内部管理规定的,由涉农金融机构按原评定程序报经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取消原评定结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章  授信管理和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涉农金融机构依据农户信用等级、家庭财产情况、家庭经营情况等为基础,合理确定农户信用贷款的授信额度。
  第十五条  在授信期限内,农户信用贷款业务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 。
  第十六条  涉农金融机构在对“信用户”办理农户贷款业务时,坚持贷款优先、手续简便、利率优惠的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马关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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