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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国营健康农场职工家庭承包经营政策解读

来源: 更新时间:2018/12/21

一、背景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意见》(中发〔2015〕33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15号)及《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文发〔2016〕40号)文件精神和《中共马关县委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健康农场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马发〔2017〕28号)文件要求,职工承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限,需重新完善签订家庭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特制定《马关县国营健康农场职工家庭承包经营实施细则》,现对《实施细则》作如下解读。

二、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原则

(一)坚持国有企业国有土地性质不变和职工身份不变。

(二)坚持完善健康农场2012年农业一线职工家庭承包经营,实行大稳定、小调整。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区别情况,分类承包。

(五)以队为单位,以在职职工为主,在资源富余的情况下各队可适当考虑在场生活的职工配偶、职工子女及配偶。

三、能参加承包资源的人员

按以下顺序优先承包:

(一)农场一线在职职工优先承包(加工厂(道路养护中心)、电站、供电所、街道办公室、场部机关的企业职工,在正常生产工作前提下,首先以现工作岗位为主,承包的土地按机动地进行管理;已承包有土地的可选择继续承包,但社保缴纳比例按农业一线职工缴费比例缴纳,收费标准按照第五条第四款执行;放弃承包土地的,社保按工业单位缴费比例缴纳;岗位性质发生调整变动的,社保缴纳比例根据上述条件作相应调整。未承包有土地岗位的上述职工,可按以上条件承包)。

(二)2011年以前承包或管理有二代胶园的其他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人员(户口在农场,小孩未满18周岁,老人在50或60周岁以上且无任何收入的人员)。

(四)户口在农场年满18周岁,男性在60周岁以下,女性在50周岁以下,且长期在农场生活的职工配偶、职工子女及配偶。

(五)年满18周岁,男性在60周岁以下,女性在50周岁以下,虽然户口不在农场但长期在农场生活的职工配偶、职工子女及配偶。

四、不能参加承包资源的人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或虽满18周岁但仍在就学、服兵役、服刑的人员。

(二)农场原配给橡胶岗位或土地资源由于本人原因转让给其他人的人员。

(三)虽满18周岁,户口在农场但父母没有任何一方属于农场职工或职工子女的其他人员。

(四)户口在农场但迁入户口时承诺过不占农场资源的人员。

(五)户口在农场,有固定工作(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及与场外企业签订有长期劳动合同)的人员。

(六)户口在农场,长期不在农场生活(2008年12月31日以前离场)的人员。

(七)男性在60周岁以上,女性在50周岁以上的职工配偶及子女(零就业家庭除外)。

(八)签订有2003年家庭承包经营合同后离职或自动放弃岗位的人员。

(九)与农场签订有土地承包合同但此合同不属于2003年家庭承包合同和橡胶经营合同范围的人员。

(十)符合承包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不参与承包的人员。

(十一)已承包有土地的人员,父母退休后,可以选择父母其中一方土地继续承包经营,但必须退回已承包的土地资源。

(十二)以上条款没有界定,又不符合能承包资源的其它人员。

五、承包经营内容

(一)家庭承包经营户必须与农场签订书面的承包经营合同,不愿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承包经营权,所占土地等资源按农场机动地管理。

(二)对农场原职工及从业人员承包租赁的土地进行全面清理,防止简单固化土地承包租赁关系。职工承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限,职工调出、辞职、辞退、退休、开除、死亡要终止或解除土地承包租赁合同,并收回其承包租赁的土地和资产,在同等条件下其承包租赁土地可由其在农场务农的子女优先租赁经营。

(三)农场国有土地按照橡胶岗位土地及其他经济作物土地分类发包给职工及从业人员。承包橡胶岗位土地的承包人必须按农场的统一种植规划进行经营管理;承包其他经济作物土地的,承包人可自主经营管理,但未经农场许可,不得将承包土地擅自转让、转租,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同时,承包人造成土地资源破坏、荒芜的,农场有权解除其承包经营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家庭承包经营合同,必须由承包租赁人与农场签订书面承包租赁合同,不签订书面承包租赁合同的,农场有权收回其占用的土地。

六、承包经营合同年限

(一)职工家庭承包经营合同一次签至退休,非职工家庭承包经营合同采取5年一签的方式进行签订,在无重大的政策变动和承包人员在不违反农场管理制度的同时可以续签。

(二)承包期间,承包人员达到退休或者死亡的,农场终止或解除承包合同,在同等条件下其承包租赁土地可由其在农场待业的子女优先承包租赁经营,若子女不符合承包经营条件的,农场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岗位土地统一管理。

(三)承包期间,因国家政策或者农场作土地规划建设发展需变动调整,或因自然灾害发生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导致不能履行承包合同的职工家庭,农场与承包方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七、家庭承包经营的范围及管理

(一)承包范围:国营健康农场橡胶树、澳洲坚果及土地。

(二)土地、橡胶林木资产、澳洲坚果管理权限。

1.农场租赁的土地、橡胶岗位地及澳洲坚果地保持原管理权限。

2.对农场原职工和非职工人员承包租赁的土地进行全面清理,防止简单固化土地承包租赁关系。职工承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限,职工调出、辞职、辞退、退休、开除、死亡要终止或解除土地承包租赁合同,并收回其承包租赁的土地和资产,在同等条件下其承包租赁土地可由其在农场务农的子女优先承包租赁经营,但双职工独生子女的家庭,在父母所承包的土地和资产符合退回后,子女只能选择承包父母其中一方所承包的土地和资产(重新与职工签订土地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家庭承包租赁经营的承包人,原则上是原岗位管理职工或者是户籍在农场的从业人员,以户主为代表,并具有劳动能力和抗风险的能力)。

3.承包橡胶岗位土地的承包人必须按农场的统一种植规划进行经营管理;其承租的橡胶岗位(橡胶完整树位)保苗率在85%以上的,不收取土地费用,并按《马关县国营健康农场生产经营管理办法》中的“第二章,继续实行橡胶岗位承包经营管理”。承包其他经济作物土地的,承包人可自主经营管理,但未经农场许可,不得将承包土地擅自转让、转租,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承包期限到后,可选择继续承包或者放弃承包;放弃承包的,农场不作任何补偿。同时,承包人造成土地资源破坏、荒芜的,农场有权解除其承包经营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家庭承包经营合同,必须由承包租赁人与农场签订书面承包租赁合同,不签订书面承包租赁合同的,农场有权收回其占用的土地。橡胶岗位地被开发为耕地或其他林地的,按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收费管理。

4.根据中央、省、州关于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职工承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限”的规定,需重新完善签订家庭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家庭承包租赁经营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按照现有实际承包土地面积(承租机动地除外)收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承包面积在20亩以下(含20亩),职工承包的按10元/年/亩收取,非职工承包的按20元/年/亩收取。承包面积超过20亩(21—59亩)的,按30元/年/亩收取,超过60亩(含60亩)以上的按机动地管理进行收费。收取的费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农场企业运作、基础设施建设、职工的社会保障费用。

5.清理出已退休或死亡的土地资源和合同终止时退回的承包资源,由农场统一管理。优先考虑符合承包条件的直系亲属,无直系亲属或不愿意承包的,和余留的资源,农场按市场运作方式发包经营。距退休年龄5年内,需种植长期经济林木的,须向所在生产队申请并报农场同意后方可种植。达到退回条件且种有经济林木的土地,办理退回手续后,由农场以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再发包给本人,但不得新定植林木,直到已种植林木达到更新期限后无条件退回农场。

6.要求每年的11月30日前必须交清当年的土地租赁费,否则农场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和劳动合同(是职工的,属于未履行职工应尽义务情形,农场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非职工家庭,农场将取消其享有的一切农场、国家补贴和优惠政策,并保留法律追偿国有资产的权利),且不作任何地面附着物补偿。

八、土地承包经营其他管理规定

(一)机动地管理规定:机动地是由农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机动调配管理的土地;机动地的划拨、承包、承租等使用情况由农场研究决定;

(二)承包土地不区分等次,面积以亩为单位,确有受灾或征用等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减。

(三)发生承包土地界限争议,穷尽一切办法不能区分的,根据农场土地管理部门实际划分为准,所承包土地面积重新测量。

(四)承包土地原则上按自然界线划分,没有自然界线的,可人工设置界线。

九、附则

本方案经健康农场第十七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如与本方案有冲突的,按本方案执行。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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