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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民族宗教局关于《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源:民族宗教局 更新时间:2018/12/21

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家重新修订了《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为了便于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和政策,现就《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予以解读,供大家参考。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本办法。

三、民族成份的名称: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未定族称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管理部门: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各级民族事务部门与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的协商联络和监督检查机制。

五、公民民族成份的确认: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

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六、公安部门的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确认申请书》随同落户材料共同存档,永久保存。

七、公民民族成份的变更: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四)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纠错程序更正其民族成份。

八、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提出: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九、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凭县、州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材料,并按照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十、公民对本人或者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的民族成份的确认、登记、变更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 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 民族事务部门、公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审批、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三)违规审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的;

(四)违规登记或者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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