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马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行政执法 > 正文

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2/09

随着州县优化调整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出台,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本县各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加强价格自律,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规定。销售商品应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信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等信息。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对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和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防止出现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各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加强对场所(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业进行规范和引导。

五、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规范自身价格行为,遵守价格政策。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责任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闭

上一篇:马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
下一篇:都龙镇镇普法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