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1月行政执法处罚结果公示(一)
行政相对人 |
马关县财运红砖厂 |
案件名称 |
马关县财运红砖厂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案 |
处罚文书号 |
(马)应急罚〔2021〕16号 |
处罚事由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7日对马关县财运红砖厂进行执法检查,通过现场了解及查阅有关资料,发现马关县财运红砖厂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于2016年已经到期,到期后未按照规定重新组织编制。通过调查,马关县财运红砖厂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2016年已经到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重新组织编制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其法律条款叙述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的【裁量基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法律条款叙述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的【裁量基准】叙述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注:由于新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未制定,所以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实施裁量)。 |
处罚结果 |
对马关县财运红砖厂作出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的行政处罚。马关县财运红砖厂已于2022年1月4日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处罚时间 |
2021年12月29日 |
处罚部门 |
马关县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