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马政行复决字﹝2023﹞第4号
申请人:李某敏,女,197*年*月*日,壮族,身份证号码:53262519****160021,户籍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马白镇海子边社区***组。现居住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马白镇海子边社区骏城路***号,联系电话:1476928***。
被申请人:马关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1532625738056297C,法定代表人:陈剑,职务:局长
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马白镇园中西路5号,联系电话:0876—7122205
申请人李某敏不服马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马自然资源复字〔2023〕12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9月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马关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8月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马自然资复字〔2023〕12号)。
本机关认为:马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马自然资复字﹝2023﹞12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马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马自然资复字﹝2023﹞12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马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