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2012年2月16日在马关县民政局与卢某祝登记结婚,在2012年7月20日生育卢某安,2013年7月31日在马关县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2017年2月4日又在马关县民政局登记复婚,后因双方长期争吵、打闹导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后达成了离婚协议,在协议里双方约定,卢某安跟随男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承担,现在男方以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卢某安抚养费为由,对申请人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因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特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批准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