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公司原先为麻栗坡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并且在麻栗坡县办公,后搬迁至马关县都龙镇保良街村委会保良街办公,更名为:马关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法定代表一直使用不变,从2022年一月份至2023年一月份止,被告雇请原告王某琼到保良街矿业指挥部煮饭,月工资为3600元,一年十二个月工资共43200元,在做工期间被告支付过部分工资,现尚欠原告工资27600元迟迟未支付,王某琼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批准援助。
责任编辑: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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