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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问题)食品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公示(2023年第2期)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7/11

2023年6月1至7月10日,马关县市场监管局完成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8件,现将不合格(问题)食品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田丽琼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谷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3月27日,对马白镇马白小区74号田丽琼生产经营的包谷酒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包谷酒甲醇项目不符合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粮谷类)要求。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3年4月20对田丽琼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查明生产同批次包谷酒50L,送检2L,剩余48L。

(三)产品召回情况。对现场发现的同批次不合格的48L包谷酒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6月16日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对盛装容器清洗到位,严密防范食品安全,纯粮食酒严禁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

(五)处置情况。当事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32元的行政处罚。

二、马关县梁氏蛋糕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遵义蛋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3月27日对马白镇兴隆街67号马关县梁氏蛋糕店生产经营的遵义蛋糕、沙糕等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遵义蛋糕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3年4月24日对马关县梁氏蛋糕店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查明生产同批次遵义蛋糕2公斤,送检2公斤。

(三)产品召回情况。由于销售对象不特定,销售出的遵义蛋糕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当事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24元的行政处罚。

三、马关县兴隆农贸市场王富英销售不合格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5日对马白镇兴隆农贸市场内9-5号摊位马关县兴隆农贸市场王富英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检,经检验,豆芽中,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3年6月5日对马关县兴隆农贸市场王富英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经查实,被抽样品已全部销售完。

(三)产品召回情况。由于销售对象不特定,销售出的油条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豆芽捂发过程。

(五)处置情况。2023年5月5日监督抽检时是在王富英摊位,王富英本人在售卖,但是在现场核查时,王富英称5月5日抽样送检的豆芽是胡祖彪摊位的,胡祖彪本人也承认,并且能够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开展调查,态度端正,属于首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四、马关龙正坤蔬菜摊销售不合格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9日对马白镇骏城农贸市场内181号摊位马关龙正坤蔬菜摊销售的豌豆、芹菜、黄瓜、菜豆、韭菜、胡萝卜、青椒等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胡萝卜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3年6月6日对马关龙正坤蔬菜摊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经查实,该批不合格胡萝卜共购进1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

(三)产品召回情况。由于销售对象不特定,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马关龙正坤蔬菜摊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加强食品的自检自查,并妥善保存,严密防范食品安全隐患。

(五)处置情况。被抽样产品是食用农产品,在流通环节抽样,被抽检单位从散户购进,没有相应的经营资质,属于首次违法。再者,目前全国农产品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未有效实施,销售者都难于提供农产品的合格证明。被抽样单位只能从外观查看是否腐烂,并不知道购进的农产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五、马关昆佳副食店销售不合格食品干黄花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5日对马关县马白镇骏城农贸市场内107号马关昆佳副食店销售的干黄花菜、干海带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干黄花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3年6月6日对马关昆佳副食店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经查实,该批不合格干黄花菜是2023年4月23日从文山震雄农副产品销售中心购进10KG,已全部销售完。

(三)产品召回情况。由于销售对象不特定,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马关昆佳副食店依法落实主体责任、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加强食品自查。

(五)处置情况。马关昆佳副食店购进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资质,并能提供进货凭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的规定,该公司依法落实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免予处罚。

六、源生骏城农贸市场郭鸿翠销售不合格食品沃柑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9日对马白镇骏城农贸市场内141号摊位源生骏城农贸市场郭鸿翠销售的油桃、桃、香蕉、苹果、沃柑等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沃柑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3年6月6日对源生骏城农贸市场郭鸿翠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经查实,该批不合格沃柑共购进2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

(三)产品召回情况。由于销售对象不特定,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源生骏城农贸市场郭鸿翠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加强食品的自检自查,并妥善保存,严密防范食品安全隐患。

(五)处置情况。被抽样产品是食用农产品,在流通环节抽样,被抽检单位从散户购进,没有相应的经营资质,属于首次违法。再者,目前全国农产品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未有效实施,销售者都难于提供农产品的合格证明。被抽样单位只能从外观查看是否腐烂,并不知道购进的农产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七、源生骏城农贸市场胡代明销售不合格食品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0日对马白镇骏城农贸市场内186号摊位源生骏城农贸市场胡代明销售的胡萝卜、柠檬、黄瓜、青椒、山药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胡萝卜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3年6月6日对源生骏城农贸市场胡代明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经查实,该批不合格胡萝卜共购进1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

(三)产品召回情况。由于销售对象不特定,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源生骏城农贸市场胡代明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加强食品的自检自查,并妥善保存,严密防范食品安全隐患。

(五)处置情况。被抽样产品是食用农产品,在流通环节抽样,被抽检单位从散户购进,没有相应的经营资质,属于首次违法。再者,目前全国农产品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未有效实施,销售者都难于提供农产品的合格证明。被抽样单位只能从外观查看是否腐烂,并不知道购进的农产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八、马关县鲜风蔬菜摊销售不合格食品香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7日对马白镇兴隆农贸市场内5-13号马关县鲜风蔬菜摊销售的甜椒、青椒、番茄、茄子、韭菜、黄瓜、香芹、豌豆等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香芹腈菌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3年6月12日对马关县鲜风蔬菜摊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经查实,该批不合格香芹共购进6公斤,已全部销售完。

(三)产品召回情况。由于销售对象不特定,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马关县鲜风蔬菜摊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加强食品的自检自查,并妥善保存,严密防范食品安全隐患。

(五)处置情况。被抽样产品是食用农产品,在流通环节抽样,被抽检单位从散户购进,没有相应的经营资质,属于首次违法。再者,目前全国农产品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未有效实施,销售者都难于提供农产品的合格证明。被抽样单位只能从外观查看是否腐烂,并不知道购进的农产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       

         责任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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