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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问题)食品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公示(2023年第4期)

来源: 更新时间:2023/10/20

2023年8月7至10月23日,马关县市场监管局完成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6件,现将不合格(问题)食品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马关兴隆市场内谢永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8月7日,对马关县马白镇兴隆市场内3-10号摊位谢永竹销售的胡萝卜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胡萝卜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3年8月31日对马关兴隆市场内谢永竹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经查实,被抽样品已全部销售完。

(三)产品召回情况。由于销售对象不特定,销售出的胡萝卜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被抽样产品是食用农产品,在流通环节抽样,被抽检单位从文山农贸批发市场零星摊位购进,没有相应的经营资质。再者,目前全国农产品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未有效实施,销售者都难于提供农产品的合格证明。被抽样单位只能从外观查看是否腐烂,并不知道购进的农产品镉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二、马关巴实火锅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自主消毒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8月16日对马关县马白镇广环路马关巴实火锅店使用的自主消毒小碗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3年8月31日对马关巴实火锅店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

(三)产品召回情况。因自消毒餐具属于重复使用的用具,并非售卖商品。在抽样时是用纯净水倒入容器内晃动后提起样液装入无菌袋送检,所以不存在召回情形。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调查,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被告知其违法行为后积极对餐饮用具清洗消毒不到位问题进行整改,经复查符合餐饮用具消毒流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责令整改。

三、马关县鱼娃娃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自主消毒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8月16日对马关县马白镇城投公园世家二期4栋103号马关县鱼娃娃餐饮店使用的自主消毒小碗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3年8月31日对马关县鱼娃娃餐饮店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

(三)产品召回情况。因自消毒餐具属于重复使用的用具,并非售卖商品。在抽样时是用纯净水倒入容器内晃动后提起样液装入无菌袋送检,所以不存在召回情形。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调查,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被告知其违法行为后积极对餐饮用具清洗消毒不到位问题进行整改,经复查符合餐饮用具消毒流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责令整改。

四、马关香姐食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花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8月4日对马关县马白镇兴隆农贸市场内马关香姐食品店销售的黄花菜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3年9月11日对马关香姐食品店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经查实,被抽样产品共购进10.38公斤,抽样数量1.20公斤,库存9.18公斤,已全部进行下架。

(三)产品召回情况。被抽样产品未进行售卖,除被抽样产品外,其余已全部下架。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被抽样产品是食用农产品,在流通环节抽样,被抽检对象销售的黄花菜是从文山震雄农副产品销售中心购进的,购进时候索取票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五、马关香姐食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笋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8月4日对马关县马白镇兴隆农贸市场内马关香姐食品店销售的笋条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3年9月11日对马关香姐食品店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经查实,被抽样产品共购进5公斤,已销售3.75公斤,库存数量1.25公斤,库存产品已全部进行下架。

(三)产品召回情况。被抽样产品因在市场内售卖,销售对象不特定,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被抽样产品是食用农产品,在流通环节抽样,被抽检对象销售的笋条是从文山震雄农副产品销售中心购进的,购进时候索取票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六、马关县都龙镇新丽麦莎糕点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桃酥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8月15日对马关县都龙镇都龙社区振兴路15号的马关县都龙镇新麦丽莎糕点坊生产经营的桃酥糕点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3年9月18日对马关县都龙镇新丽麦莎糕点坊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经查实,被抽样产品共生产4公斤,已抽样2.23公斤,库存数量1.77公斤,库存产品已全部进行销毁。

(三)产品召回情况。被抽样产品未对外销售,不存在召回的情况。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当事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61元,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             

         责任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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