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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殡葬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08/05/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马关县殡葬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马关县殡葬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公民丧葬行为,倡导健康文明的丧葬方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殡葬改革是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一项社会改革,殡葬改革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的殡葬活动以及从事殡葬设施、丧葬用品生产或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推进殡葬改革,完善殡葬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对殡葬管理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民政局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殡葬管理工作。公安、交通、财政、发改、司法、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国土资源、林业、环保、水务、民族宗教、建设、宣传、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县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成立殡葬管理执法队,乡(镇)成立殡葬管理执法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办法》和有关殡葬改革的各项规范性文件;
  (二)推进殡葬改革,规范居民丧葬行为,对乱埋乱葬行为依法实施整治和查处;
  (三)依法查处本辖区内违反有关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四)督促检查殡葬行业依法经营和开展服务,对非法生产、经营和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并收缴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五)县殡葬管理执法队指导和监督经营性公墓管理部门依法做好殡葬服务工作;
  (六)乡(镇)负责指导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和管理,办理公益性公墓审批上报手续。
  第七条  宣传、文化、广电部门应当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区域内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每年的清明节为“殡葬改革宣传日”。
  第二章  火化与管理
  第八条  火化区域界定:重点火化区、火化区、一般火化区。
  重点火化区:是指本县辖区内的机关、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驻军、四个社区及十三个乡镇政府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省道沿线的村(寨)。重点火化区内的所有人员,死亡后实行火化。
  火化区:是指交通便利,机动车辆可以当日往返县殡仪馆的村寨。火化区内的居民死亡后应当实行火化。
  一般火化区:是指交通不便的村寨。一般火化区的居民死亡后提倡实行火化。待条件成熟后应当实行火化。
  港澳台同胞、华侨亡故回原籍安葬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费用支出由死者家属承担;无名、无主遗体及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经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后方可进行火化。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出具火化证明。
  第十条  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需延期火化的,应当经县民政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批准。
  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正常死亡的遗体保存、火化费用依据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无名、无主遗体火化,所需费用由县民政局从社会救济经费中拨付;因办案需延期火化的,遗体延期保存费用由决定延期火化的单位或者申请延期的个人承担。
  第三章  骨灰和遗体处理与公墓管理
  第十二条  公墓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居民提供遗体或者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并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除马白镇四个社区外,每个村委会或村民住户在150户以上的自然村应当设一个公益性公墓,承担辖区内骨灰或者遗体安葬。
  第十三条  禁止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土葬。
  第十四条  骨灰可以在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安葬或者在骨灰灵堂寄存。
  (一)安葬在公益性公墓内的骨灰或者遗体,可撒葬、树葬、草坪葬,不留坟堡,可留墓碑,墓碑高度不得超过1米;
  (二)安葬在经营性公墓内的骨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骨灰安葬的单人墓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人墓占地不得超过2平方米。墓地的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
  (三)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的骨灰,9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火化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积极推行农村丧葬改革,规范居民丧葬行为。建设有公益性公墓的村委会或村小组,居民死亡后应当进入公益性公墓安葬。
  第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管理措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由乡(镇)殡葬管理执法办公室实施。
  第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安埋骨灰、遗体及建造坟墓或公墓。
  (一)耕地;
  (二)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200米内和水源保护区;
  (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城乡建设规划区和文物保护区;
  (四)公路两侧地界内;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上述规定区域内已有的坟墓,除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予以保留的以外,其余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迁至公益性公墓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违反规定修建的活人墓,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力量强行拆除。
  第四章  丧事管理
  第二十条  提倡文明办理丧事,反对大操大办,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丧事活动。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和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严禁在重点火化区内生产经营棺木、围坟石和高度超过1米的墓碑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二条  殡葬服务机构在从事殡葬活动中应当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县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部队指战员、离退休人员死后进行火化的,所在单位或社保部门应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和收据,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发放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民政定期定量救济家庭、退职老职工家庭、残疾人家庭、社会困难户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火化费减免50%,进入经营性公墓的,墓穴占用费减免40%。减免的火化费、墓穴占用费由县财政给予补贴。
  享受减免火化费或墓穴占用费的,按照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一般火化区内村寨人员死亡后,凡实行火化并按第十四条规定安葬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奖励金由县级财政支出。
  第二十六条  奖励金的审批与发放。由遗属写出书面申请,村(居)民小组和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交乡(镇)殡葬管理执法办公室审查,由县殡葬管理执法队进行审批。奖励金由各乡(镇)殡葬管理办公室发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重点火化区生产、经营棺木的,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妨碍殡葬管理工作,聚众闹事或侮辱、殴打管理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信访法制局和民政局共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文秘工作  殡葬  改革  实施办法  通知


 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省州驻马单位,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29日印发
                                   (共印1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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