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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

来源: 更新时间:2008/03/2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对老年人(指60周岁及以上对象)的关怀,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07〕9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贯彻落实《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重要性 
  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尊老、敬老、养老、助老,让老年人共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贯彻落实《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让老年人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是一件得民心、顺民意的事实。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老年人优待政策的贯彻落实,使老年人真正享受到党的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明确任务、落实职责、切实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一)老年人持《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免费进入公园和旅游景点、园林、烈士纪念建筑物、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宫)等公共场所;影剧院、公共体育场所应当为老年人开展文体活动优惠提供场地,电影院应当为老年人实行票价优惠;属个体私营的,也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门票优惠。
由县旅游、建设、民政、文化、林业、体育局负责落实。
  (二)老年人持《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上收费性公厕(含承包经营的收费性公厕)。
县城由县建设局负责落实,各乡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老年人在马关县各类医疗机构看病,凭《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免收普通挂号费(包括急诊、复诊挂号,不包括专家门诊挂号费及治疗费),并可优先挂号、就诊、划价、配药、化验、检查、住院等;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免费提供担架和推车。
由县卫生局负责落实。
  (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为老年人乘坐交通工具提供方便,公共交通工具上应当设置老年人专座;客运站候车室应当设置老年人服务区,老年人购票通道。
由县交通局负责落实。
  (五)老年人持《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或《离休证》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百岁老人免费乘坐客运车。
由县交通局、文山交通运输集团马关分公司负责落实。
  (六)百岁老人长寿补助。户口在我县且居住在县内的百岁老人按每人每月100元的长寿补助金列入财政预算,核拨给老龄办负责发放;当地卫生部门每年为百岁老人免费体检一次。
由县财政局、老龄办、卫生局负责落实。
  (七)对无职业、无固定收入,户口在我县且居住在县内年满8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给予保健补助。补助标准:80至89岁的每人每月补助30元;90至99岁的每人每月补助50元。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由县老龄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发放。同时,县老龄办要加强动态管理,每半年要开展一次全县老年人情况核实,确保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八)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凭《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九)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属贫困老年人的,应当减免相关费用。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同时,法院对涉老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和审理。
由县法院、司法局负责落实。
  (十)对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由县民政局负责落实。
  (十一)城市“三无”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的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等贫困老年人,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城乡社会救助和医疗救助范围,落实社会救助和医疗救助相关政策。
由县民政局、卫生局负责落实。
  (十二)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去世,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减免其丧葬殡仪服务费;低保老年人去世,丧葬殡仪服务费予以半价优惠。
由县民政局负责落实。
  (十三)享受城市低保,现住房面积未达到廉租房标准的纯老年人家庭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由县建设局负责落实。
  (十四)县人民政府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投入机制,并鼓励社会对老龄事业的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由财政局负责落实。
  (十五)文化、教育、广播电视、司法等部门应当加强敬老、爱老、助老、养老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设敬老宣传专版(栏);教育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开展敬老教育。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老年人优待政策全面落实
  (一)《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的义务。
  (二)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必须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厅)等适当位置,设置老年人凭证优先、优惠及免费的明显标志。设立优待服务标志工作,由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到位。
  (三)外地老年人来马关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凭当地老年人优待证、身份证或离休证,享受本地老年人同等优惠待遇。
  (四)县老龄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把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落实到位,对不按要求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民政 老龄问题 权益 意见


 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省州驻马单位,驻马部队,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8日印发
                                   (共印1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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