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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人民政府部门及乡镇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08/03/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马关县人民政府部门及乡镇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试行)》己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马关县人民政府部门
及乡镇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责任体系建设,落实和完善行政负责制,促使行政负责人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避免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建设为民、务实、高效、清廉的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文山州人民政府部门及县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试行)》,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政令不畅的;
  (二)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第五条  独断专横、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专家咨询、法律把关、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集体决策和报批;
  (二)个人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出现严重失误,造成损失的;
  (三)违法违规决定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重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的。
  第六条 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管的;
  (三)在法定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授意分管部门按自己愿意作出许可的;
  (四)截留、滞留、挤占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财政专项资金的;
  (五)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干预行政执法、执纪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执纪权的。
  第七条 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
  (二)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三)对群众、对社会、对上级、对下级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四)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故意刁难、拖延,影响招商引资进程的。
  第八条 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县委的重大决策、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重要部署及安排的工作任务,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二)对本地或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三)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安排的。
第九条 暗箱操作、逃避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认真执行政务公开规定,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
  (二)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产权交易、矿权审批、城镇规划、土地招拍挂等活动中,不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办理的;
  (三)不配合、不支持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干预、阻挠、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条 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二)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和公众的;
  (三)虚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四)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十一条 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
  (二)对下属的请示汇报和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不研究解决,不明确回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不依法受理,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第十二条 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建盖、装修楼堂馆所和购买、更换小汽车的;
  (三)借考察、学习、培训之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四)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第十三条 监管不力、处置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二)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严重违法违纪不闻不问,包庇、袒护、纵容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激化矛盾的;
  (六)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时刻,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的。
  第十四条 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五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县纪委、县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八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二十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县监察局进行初步核实。
  (一)县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县长、副县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二十一条  反映的情况存在的,经初步核实的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由县长或者分管的副县长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县监察局、县人事局、县审计局、县信访法制局及有关部门组成县人民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县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终结后,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二十四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  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二十七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县政府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县监察局具体承办,县人事局、县审计局、县信访法制局及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本乡镇、本部门的问责办法,或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问责 办法 通知


 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省州驻马单位,驻马部队,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5日印发
                                   (共印1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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