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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地段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08/03/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税收对土地资源的调节作用,强化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山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云地税发〔2007〕248号)的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地段划分及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收。征税对象是开征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全县开征的范围是: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马白镇规划区;其他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县政府确定的工矿区范围。
  二、土地等级分类及税额标准
  1.县城区。分为三个等级地段。马白镇规划区以园中路为中心,北至老坝尾道班,东北至马关烈士陵园,东至城东小学松江楼,东南至石门砍与都龙交叉路口,南至小马白中心变电站,西至园中路下段与坝地村交界处,西北至马关县殡仪馆为一级地段,税额标准为3元/平方米;一级地段以外的马白镇规划区内已开发成型的区域为二级地段,税额标准为2元/平方米;马白镇规划区内正在开发及尚未开发的区域为三级地段,税额标准为1元/平方米。
  2.建制镇。分为二个等级地段。其中:都龙、八寨镇镇政府所在地已开发的区域为一级地段,税额标准为2元/平方米,正在开发及尚未开发的规划区为二级地段,税额标准为1元/平方米;其他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已开发的区域为一级地段,税额标准为1元/平方米,正在开发及尚未开发的规划区为二级地段,税额标准为0.8元/平方米。
  3.工矿区。分为二个等级地段,已开发的区域为一级地段,税额标准为2元/平方米,正在开发及尚未开发的区域为二级地段,税额标准为1元/平方米。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管理税费 调整 通知


 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省州驻马单位,驻马部队,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5日印发
                                   (共印135份)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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