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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08/03/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马关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于2008年2月29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马关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县委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县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强化行政监督,注重管理创新,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及各种规章行使职权,创新管理体制,改进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扎实、认真地贯彻落实好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履行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六条  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马关实际,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努力实现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七条  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市场监管体系,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第八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事务,妥善调处各类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依法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各种公共事件的应急水平和处置能力。
  第九条  强化公共服务,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均衡公共保障。加快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机制,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效益,提高质量。


第三章  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由县长、副县长和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第十一条  县长领导并主持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或县长指定的副县长代县长主持县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十二条  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代表县人民政府处理与其他县之间的事务。调研员、副调研员按照工作分工或受县长、副县长的委托负责专项工作。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政府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协助县长、副县长处理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依法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各办、局的主任、局长对本部门的工作负总责。各办、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行使职权。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县人民政府和州审计局负责。
  第十五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等重大决策,以及县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县委决定。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评估论证或法律分析,多方案进行比选;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其他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送交书面征询材料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及时跟踪反馈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严格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和备案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执法过程追究制、依法赔偿制,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不断加强政府法治建设。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方针政策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应由涉及的部门联合提请县人民政府制定。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经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预先审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制度。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按规定报送州人民政府或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规定报送州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报送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对审批权限在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事项,应依法精简程序,规范操作,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逐步实行网上办理。
  第二十六条  认真学习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务公开。除涉密事项外,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
  第二十七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部门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明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协调与配合,逐步推行综合执法。

第六章  强化行政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报告工作情况,接受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通报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批评、意见、建议和提案,要认真、及时办理,不断提高满意率、办结率和落实率。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三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对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对乡镇和基层反映的问题和困难,应认真对待,努力解决。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各职能部门对县内的重大问题要主动查处、主动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不涉密的政务信息,不断拓宽政务公开渠道。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信访条例》,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解决,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调研员、副调研员列席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决定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重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讨论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会议内容,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乡镇长和县人民政府直属部门、办事机构、省州驻马单位的主要领导列席,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的领导和县法院、县检察院、武装部、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办公室主任组成,调研员、副调研员、武装部部长、审计局局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监察局局长、财政局局长列席会议,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协联系政府工作的领导列席会议。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讨论通过县人民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讨论确定向省人民政府或州委、州人民政府、县委的请示、报告,以及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分析县内、州内、省内和国内外形势;讨论需要决定的其他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安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办公室主任组成,调研员、副调研员、武装部部长、审计局局长、监察局局长、财政局局长列席会议,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协联系政府工作的领导列席会议。同时根据会议内容通知有关部门领导或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规定提出,呈分管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县长或副县长签发。  
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县长同意。
  第三十八条  副县长受县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县人民政府工作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签发。
  第三十九条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必须经过县长或分管的副县长审批;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并严格加以控制。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通知村民委以下单位参加。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在一年内原则上只召开一次全县的系统工作会议。需临时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原则上应提前15天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并且一般不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确需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须报县长或副县长审批。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必须按照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多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进行召开;必要时可到地方或部门召开现场办公会。

第八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符合国务院新修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须由县长签发;其它文件,由县长或副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文件,事关县人民政府工作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由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县人民政府需向社会公布的文件,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提出,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批准。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呈送分管领导审批,重要请示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原则上不直接报送领导个人。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下属单位的请示、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转报。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县人民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请示,县人民政府应及时研究,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以内给予批示或复文。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主办部门应主动协商,由联合发文部门负责人会审签发。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县人民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并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县长进行协调或作出决定。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简明扼要,并签署姓名和时间。签署文件应当使用钢笔。在文件传阅时,要及时阅批,明确批写“已阅”、“已知”或其他具体意见,签名则表示阅知。标有特急、紧急字样的文件和传真电报,送达当日内必须阅批完毕,一般文件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签阅文件时,不得将传阅夹内的文件抽出或带离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文件中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九章  经费审批制度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经费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安排和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或超预算审批。
  第四十九条  预算内安排并已明确用途的资金,原则上由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划拨。资金的使用要有详细的分配计划,做到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
第五十条  预算内安排的切块资金,由县长、副县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审批。

第十章  公务活动制度


  第五十一条  除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乡镇、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安排的接见、合影、颁奖、剪彩、庆典等事务性活动;一般不为会议和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为出版物作序。
  第五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在国内出差不安排迎送,由有关工作人员办理具体事宜。在外事活动中,原则上不安排迎送。
  第五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公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县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须按审定的方案进行宣传报道。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基层开展一般性调研、检查等活动,一般不安排新闻记者随行,不作新闻报道。
  第五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出国考察或访问,须报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分管的副县长并经县长和县委书记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五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时,接待单位须提出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呈上一级领导批准;会见外国的非官方人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请示,经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决定。
  第五十六条  接待来马客人,除参加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活动外,按对等、对口原则,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代表县人民政府陪同并宴请。除中央领导、外国贵宾、中央部门领导、省政府领导、省级部门领导、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和重大活动外,县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陪同到乡镇。


第十一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五十七条  县长离县外出,应向州人民政府和县委报告;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离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县长报告批准,并把离县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通报其他政府领导。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应向县长或分管的副县长报告。
  第五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必须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县长需要解决和处理的重大事项应向县委报告,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办公室主任向县长报告,副主任向分管的副县长或办公室主任报告。
  第五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紧急的,可直接向办公室主任、分管的副县长或县长报告。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领导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经济、科技、法律和各项业务知识,努力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增强政府的执行力。
  第六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制度,不断丰富和改进调查研究的方法和手段,通过现场办公会、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基层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了解社情民意,有效指导各项工作开展。领导下基层应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不得扰民,不得超标准接待。
  第六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
  第六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之相违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意见。
  第六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领导要严格遵守“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牢固树立“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自觉遵守以下廉政制度,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一)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公务员“八条禁令”和州人民政府“五条要求”,努力建设服务型、学习型、责任型、高效型、团结型、节约型、廉洁型的人民政府;
  (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或挪用项目资金;不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活动,不违规购置公务用车。
  (三)严格执行人事制度和纪律,不违反人事、编制纪律,坚决杜绝在选人、用人、进人上的不正之风;
  (四)不准接受馈赠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可能对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五)涉外活动中,不准违反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赠送和接受礼品。
  (六)未经组织批准,不准在企业兼职、挂职和领取报酬。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经商、办企业,非法牟利。
  (七)不准借婚丧嫁娶、生日祝寿、乔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借机敛财。
  (八)不准借出差之机绕道游山玩水,搞变相公费旅游。
  (九)不准以权代法,滥用权力,干预公正执法,包庇、袒护违法违纪人员。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支持执纪执法和监督部门依法依纪办案。
  (十)实行收入申报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党组织、党的纪检机关、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如有与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马关县人民政府2003年5月8日发布的《马关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马政发〔2003〕2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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