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办法,使参合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马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马政发〔2007〕87号)中规定的住院费补偿比例调整如下:
1.住院费起付线:对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低保金领取证》、《农村五保户供养证》、《军烈属证》及县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的参合对象取消住院起付线。
2.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参合农民当年一次住院或累计住院补偿最高限额由6000元调整为12000元;对持有《农村五保户供养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低保金领取证》、《军烈属证》及《残疾人证》的参合农民,当年一次住院或累计住院补偿最高限额为15000元。
3.住院费用分级报销比例:乡镇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线部份报销比例由55%调整为7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线部份报销比例由45%调整为60%;州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线部份报销比例由35%调整为40%;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线部份报销比例由30%调整为35%。
4.正常单胎住院分娩一次性定额补偿: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单胎住院分娩的,每例一次性补偿由150元调整为4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单胎住院分娩的,每例一次性补偿由200元调整为400元。
5.上述住院费补偿比例从2008年2月1日起执行,其余住院补偿规定按原文件规定执行。马政发〔2008〕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卫生 新农合 补偿比例调整△ 通知
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省州驻马单位,驻马部队,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28日印发
(共印1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