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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0/12/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2011年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保障广大农村居民顺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轻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合筹资要求
  根据《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巩固和发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卫发〔2009〕1129号)文件精神,我县辖区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自2011年的缴费年度起,每人每年的参合缴费标准由原来的20元提高到30元。同时,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按参合人数每人每年分别补助60元,每人每年的筹资水平达到150元。加大农村特殊群体资助参合力度,资助对象继续按2010年资助政策执行,资助标准与新农合个人筹资标准等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为当年筹资,次年享受,筹集2011年度新农合资金的时间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有效享受补偿时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筹资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动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领导,强化统筹协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由于2011年个人缴费标准作出调整,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引导群众自觉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保筹资工作顺利开展,参合率稳中有升。各乡镇2011年的参合率达90%以上。
  (二)严格审查,确保资助到位。符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禁止超范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避免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全面审核资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对符合资助对象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向卫生和财政部门及时提供认定名册,便于各乡镇办理参合手续,核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确保农村居民及时享受新农合医疗政策。
  (三)规范缴费工作,严格资金管理。要严格加强收费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管理,提前向农村居民公告,让农村居民明白缴费时间、地点和收费机构、工作人员。收取农村居民参合费用时,要以户为单位,及时开具“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不得使用其它收费票据,并将参合人员信息填入《马关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花名册》。信息填写要做到真实、完整。要严格执行资金安全封闭运行管理,各乡镇筹集的农民参合自筹资金,要及时存入各乡镇新农合“收入专户”, 资金停留时间不得超过7天。筹资结束后由乡镇合管办统一汇入县级新农合“收入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新农合资金。
  (四)拓宽服务渠道,改进筹资方式。各乡镇要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单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筹资方式。同时,要注重筹资工作方式创新,逐步推广滚动式、经常性筹资等收缴方式,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进一步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卫生  新农合△  筹资工作  通知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州驻马单位,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13日印发


                                    (共印140份)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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