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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2010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0/12/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县经济商务局(县节能办)、县财政局、县公共机构节能办制定的《马关县2010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马关县2010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实施方案

  推广使用高效节能产品,实现绿色照明,对增强全社会环保意识,优化能源结构、缓减能源压力、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2010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10〕1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0年,州下达我县推广节能灯任务2.6万只(含公共机构),各乡镇、各部门目标任务见附件1、附件2。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启动、准备阶段(8月20日—9月10日)。由县经济商务局(县节能办)、财政局和公共机构节能办组织有关部门,开展2010年马关县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准备工作,协调好供货商、经销商。
  第二阶段:宣传实施阶段(9月11日—10月30日)。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并于10月29日前将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情况表汇总上报县经济商务局(县节能办)。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12月3日前)。各乡镇、各部门对2010年推广节能灯的完成情况认真进行统计、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12月3日前报县经济商务局(县节能办)。县经济商务局(县节能办)汇总后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及州级有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县经济商务局(县节能办)、财政局和县公共机构节能办负责对我县高效照明产品的组织协调工作,统一下达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的推广任务,协调解决推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委托马关县乾坤家电行(地址:马关县马白镇板子街62号,联系人:黄朝丽,联系电话:0876-7125390,手机:13887548589)对各乡镇、各部门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配送、售后服务等工作。
  (二)用高效照明产品替代在用的白炽灯和其它低效照明产品。按照省州节能办的安排布置,全县推广节能灯产品统一由夏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宇中高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欧帝尔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厂家供货。使用取得国家中标产品财政给予补贴,大宗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30%给予补贴;城乡居民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50%给予补贴。
  (三)动员全社会使用节能照明灯具。一是公共机构要带头推广节能照明灯具。要求各级公共机构一律使用节能照明灯具,乡镇以上政府机关节能灯使用率要达到100%。二是机关干部职工要带头使用节能照明灯具。积极开展节能照明产品走进机关干部职工家庭活动,组织好机关干部职工的购买工作。三是倡导城乡居民使用节能照明灯具。对城乡居民购买使用节能照明灯具,采取自愿的原则,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政府引导农户、居民自愿;保证质量、安全实施。
  (四)按时做好基础数据统计上报,认真做好全年推广情况总结。各乡镇、各部门推广使用高效照明产品工作实行每月上报工作进度制,对单位(大宗用户)、单位职工(城乡居民用户)的表册要认真审核、盖章。12月3日前,将2010年推广节能灯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县经济商务局(县节能办)。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县经济商务局(县节能办):杨自文,电话:7128438
  电子邮箱:mgxjjswj@163.com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节能灯具推广工作涉及广大城镇居民和农村的千家万户。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县政府将把此项工作纳入2010年的节能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县经济商务局(县节能办)、财政局和县公共机构节能办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方案》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加强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全县2.6万只节能灯具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三)强化质量监督。在实施中,县经济商务局(县节能办)、财政局和县公共机构节能办要加强对节能灯具系列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检查、检测和监督,严把质量关,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用户满意。 





主题词:能源  照明产品  实施方案△  通知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州驻马单位,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3日印发


                                    (共印140份)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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