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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08/07/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正确、有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马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和省、州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13个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县级组织(以下简称“考评对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采取日常监督工作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对考评对象进行工作督查。每年对考评对象进行一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评议考核,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和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考评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是接受上级考评和组织对下级考评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考评主要内容:
  (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工作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编制、公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教育情况。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发布保密、新闻发布、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制度建立情况。
  (六)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全面、准确、及时等情况。
  (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执行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建立和执行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规范情况。
  (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
  (十一)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
  (十二)其它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对13个乡镇人民政府的考评,除应完成上述考评内容外,还应考评对本级行政区域内各机关站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考评程序:
  (一)自我考评。考评对象于当年11月20日前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落实情况进行自考自评,并于当年12月1日前将自我考评情况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书面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二)组织考评。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县监察局、县人事局、县国家保密局、县信访法制局等部门组成考评组,于当年12月15日前对考评对象进行考评,提出初步考评意见。
  (三)综合考评。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自我考评、组织考评情况,结合日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情况,对考评对象提出综合考评意见,经考评组研究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公布考评结果。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考评结果,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马关政报》和《马关潮》上公布。
  第八条 考评形式:
  (一)听取考评对象汇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评情况。
  (二)随机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政府信息公开卷宗档案。
  (三)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考评对象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四)采取召开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设立公众意见箱、开展网上评议等方式进行社会评议。
  第九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具体考评标准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考评结果按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结果作为评价考评对象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被评为优秀的考评对象,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的考评对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云南省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和州、县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对本级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行政机关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对其下属机构(站所)和相关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实行垂直管理的省州驻马行政机关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全县本系统的评议考核,评议考核时应征求考评对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实行双重领导的考评对象纳入考核评议范围,考核评议时应征求考评对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医疗卫生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评议考核工作,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评议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行政 信息公开△ 考核办法 通知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省州驻马单位,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18日印发
                                    (共印1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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