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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发〔2018〕31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规范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更新时间:2018/06/28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马关县规范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马关县规范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3日

马关县规范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适应社会管理新形势,推进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平安马关”建设水平,创造平安、宜居的城乡环境,根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云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全县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将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作为服务发展的惠民工程、惠及百姓的民生工程,不断加强对各级党政机关和涉及国家民生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和车站、学校、医院、广场、金融网点、重点危险品库、主要街道、治安复杂区域等公共区域和重要部位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督促、引导县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个体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全力提升公共安全防控能力和水平,努力建设基础更牢、水平更高、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平安马关,把马关建设成社会安定和谐、经济环境良好、人民群众宜居的城市。

二、建设目标

在实现马关县城市和乡村结合部、主要道路、重要交通路口、主要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和乡镇集镇视频高清全覆盖的基础上,积极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加快内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并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承担本单位周边区域的建设任务;引导社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中小型经营户树立平安理念,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它技术防范设施,提高自身安全技术防范能力;广泛吸收、利用社会资源推进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通过党委政府“面”上建设与各单位和个体“点”上建设,在全县范围内形成“系统自建、资源共享、全体受益”的有利局面。

三、建设原则

(一)分级联网的原则。在马关县平安城市视频系统结构下,根据统一的联网标准,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单位建设的视频图像系统应当按国家标准进行建设和联网整合,实现与马关县平安城市视频系统联网对接。对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在2018年5月30日前,按照国家标准完成系统标准化改造或者进行建设。

(二)统一标准的原则。在视频图像系统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应用规范要求,系统中使用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强化防控的原则。实施视频系统建设,对公共场所、要害部位和重点区域实施严密监控,是新时期有效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提高新常态下城市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加强和规范单位内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有效地缩小监控盲区。各乡(镇、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督促内部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中小型经营户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提升社会治安防控能力。

四、应当建设的行业领域

县人民政府将全县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县公安局负责社会公共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的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社会公共区域以外其他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工作;卫计、教育、住建、交通运输、司法、林业、水务、文广体旅、通信管理、金融、电力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具体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管理和标准化改造。

(一)县公安机关组织建设范围

城市和乡村的结合部、主要道路、重要交通路口、公共区域重点部位、主要出入口、出入国境的通道、便道、小道和国境线主要路段。

(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建设范围

1.武器、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存放或者经营场所以及实验、保存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2.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陈列重要文物、档案资料的博物馆、档案馆等馆(库);

3.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邮政及大型能源动力、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加油(气)站;

4.医院、学校、幼儿园、车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公园、大型广场、大中型商贸中心、大型超市、商业街和大型农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和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涉及生命健康安全的大型食品厂、制药厂;

5.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集中存放和销毁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贵金属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6.住宅小区、停车场,旅馆;

7.主要交通干道、隧道,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型桥梁,城市公共交通沿线站点;

8.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

9.重要江河堤防、重要水库、主要湖泊的重点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

10.出入林区的主要通道和林区防火设施,林产品交易市场;

11.出入国境的口岸;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其他单位、场所和区域。

五、禁止建设的场所部位

(一)旅馆客房、娱乐场所包房;

(二)集体宿舍,公共浴室、卫生间、试衣间、更衣室,哺乳室;

(三)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内可能泄漏客户信息的操作部位;

(四)选举箱、举报箱、投票点等可能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或者行为的部位;

(五)其他可能泄漏个人隐私的场所、部位。

六、鼓励建设的行业领域

除应当建设的行业领域、明令禁止建设的场所部位外的相关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社会单位。

七、技术设备要求

(一)硬盘录像机技术要求:支持《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中GB/T28181-2011的协议。

GB/T28181-2011协议定义:《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是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起草制订的一部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中信息传输、交换、控制的互联结构、通信协议结构,传输、交换、控制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性要求,以及控制、传输流程和协议接口等技术要求。该标准于2012年6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平安城市项目建设各平台的互联互通。

(二)前端摄像头要求:摄像头使用像素要求200万像素1080P以上。1080P分辨率为1920×1080逐行扫描的视频图像。

(三)存储管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网吧、宾馆、旅店业、娱乐场所广场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留存不得低于15日,油站、反恐单位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留存不得低于9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传输网络技术要求

视频监控系统的传输网络应通过视频专网接入马关县平安城市视频系统。视频专网与互联网完全物理隔离。视频专网的带宽应至少为1000M。

九、建设要求

应当建设的行业领域相关单位须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进行建设;

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本行业领域参照本指导意见进行建设。

社会资源参照本指导意见建设的视频图像系统,马关县平安城市视频系统开放接口将视频资源接入其平台。

十、法律责任

根据《云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规定:

(一)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而不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止安装的场所和部位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或者安装其他具有视频图像采集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设置户外广告、架设管线或者安装其他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或者视频图像的正常采集的;

2.隐匿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影响其原始完整的;

3.不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的;

4.拒绝、阻碍国家机关依法查阅、复制、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的。

删改、毁坏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影响其原始完整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1.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受到侵害,公民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

2.未按照规定督促指导建设、使用单位履行维护保养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职责,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非法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资料的;

4.未按照规定程序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资料的。

(五)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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