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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办发〔2016〕215号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农村特困农户房屋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新闻动态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2/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省州驻马单位:

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农村特困农户房屋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马关县农村特困户建房农户承诺书

2.马关县农村特困农户建房申请表

3.马关县农村特困农户建房第一笔资金申请表

4.马关县农村特困农户建房第二笔资金申请表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4日

马关县农村特困农户房屋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好农村特困农户居住房屋困难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对象:唯一居住房为危房或无房的下列农村特困农户:

1.年龄已满60周岁,无法定赡养人的农户。

2.年龄已满60周岁,经村小组认定与其子(女)居住一年以上,但其子(女)属重度残疾人无赡养能力的农户。

3.年龄未满60周岁,夫妻双方一人或两人重度残疾,无法定赡养人的。

4.年龄未满60周岁,夫妻双方一人或两人重度残疾,经村小组认定与其子(女)居住一年以上,但其子(女)属重度残疾人无赡养能力的农户。

5.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因重度残疾无劳动能力,并经村小组认定独居一年以上的农户。

第三条 补助标准:户均补助6万元。其中5000元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在本项目中使用,统筹资金禁止用于工作经费开支,禁止截留、挪用、结转。

第四条 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一、二级视力残疾;一、二级肢体残疾;一、二级智力残疾;一、二级精神残疾;一、二级多重残疾的残疾人。

第五条项目资金构成:项目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及县级财政预算资金构成。

第六条补助资金用途:专项用于农村特困农户房屋建设。无偿补助给农户的建房资金,只能用于购买建房所需的建筑材料等支出,所购建材必须开具正式发票,不开具正式发票的不予补助。

第七条项目申报程序:农户申请——村小组核实——村委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方式:

1.房屋建设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统规统建的方式,在符合条件的农户的自有宅基地或村组安排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

2.如特困农户愿意与其他人共同建房的,可将建房补助用于与其他人共同建房。房屋建成后,贫困农户至少拥有60平方米的所有权。

3.房屋建设可以采取单独建设的方式或集中建设的方式建设。

第九条政府不给予此农村特困农户房屋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政策。

第十条 建设规格:每户新建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第一层层高不低于3.2米,房屋结构为砖木或砖混结构。

第十一条房屋权属:

1.申请人有家庭成员的,所建房屋权属归建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如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整户亡故,房屋权属按照最后一名亡故人生前书面遗嘱确定(书面遗嘱村小组干部作为见证人)。

2.申请人为独居的,所建房屋权属归建房申请人,如申请人亡故,房屋权属按照申请人生前书面遗嘱确定(书面遗嘱村小组干部作为见证人),如申请人无书面遗嘱或有争议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小组确定。

第十二条建房补助资金支付方式:房屋动工后,给予支付50%的启动资金;房屋建设结束后,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给予支付剩余50%的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各项目乡(镇)要按规定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切实抓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期至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各项目乡(镇)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投资计划进行初验,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指挥部对项目进行终验,终验结果与各乡(镇)下年项目安排挂钩。

第十六条 建立县、乡(镇)、自然村三级公告公示制度,对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人,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字解读】马关县农村特困农户房屋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