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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政协马关县第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14号提案的答复函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1/12

欧阳俊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帮助解决八寨镇八寨社区街脚传统村落内原城镇居民住户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八寨社区街脚传统村落片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单独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现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和“房地一体”原则,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证书。故“菜地”不在不动产权调查登记范围。

二、对于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发生变化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文件规定:“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可按不动产登记要求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登记。

三、对于拆旧建新和在原有土地房产所有证上占用菜地新建房屋,如需按城镇居民用地补批手续的,待我局联合八寨镇人民政府调查摸底形成调查报告后,报县政府研究讨论。

四、对于存在权属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建议相关当事人向八寨镇人民政府申请调查处理。

五、对于1953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目前是否有效问题。根据1950年6月30日起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我县1953年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当时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但根据1962年国家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在该条例正式实施后就已失效,不再作为土地权属的有效证明。

根据以上情况,下步我局将联合八寨镇人民政府开展该片区住户情况调查,待调查清楚并形成调查报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讨论,争取早日解决八寨镇八寨社区街脚传统村落内原城镇居民住户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以后多提宝贵意见,以利我们改进工作。

马关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牛雪,15208765794)

         责任编辑:周永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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