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马政行复终决字〔2023〕第4号
申请人:何某春、男 、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119****305973。
住址:马白镇环城路**号,联系电话:190***7118。
被申请人: 马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153262501510972X1,法定代表人:袁先进,职务:队长。
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州马关县马白镇尚水澜山小区背后。联系电话:0876—7462527
申请人何某春对马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公(交)行罚决字〔2023〕5326252600113582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3年9月21日依法受理。在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行政复议终止。
马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