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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办发〔2018〕229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9/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经州、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马关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5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66号)、《云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16州(市)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批复》(云盐改办〔2017〕14号)和《文山州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文政办发〔2017〕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和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围绕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坚持政企分开,以问题为导向,理顺管理关系,明确管理职责,建立权责明确、运行高效、上下统一、监管到位的盐业监管体制。

(二)基本原则

——职责明确。在坚持食盐专营政策制度的基础上依法进行食盐专营管理与监督,明确县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食盐行业管理、质量安全监管、盐政执法职责,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监管体系。

——上下统一。建立上下统一、业务归口的州、县、乡三级盐业专业化监管体系,探索创新基层综合执法监管模式。

——稳妥实施。加快推进县级盐业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移交,做实做细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严格报批制度,统筹解决改革所涉及的编制调整、经费来源等问题,按期完成盐业监管体制改革任务。

二、调整食盐安全监管职责

(一)县工信商务局为县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县盐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盐业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初审工作;负责组织编制盐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监测、分析盐业行业经济运行态势,保证盐业行业发展稳定;负责工业盐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国家、省州食盐储备制度和食盐供应应急管理;负责盐业行业的统计、信息等工作。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县人民政府食盐安全监管机构,承担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和盐政执法职能,将食盐纳入食品类实施统一监管;负责拟定完善全县食盐安全监管相关政策法规和食盐安全监管、盐政执法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食盐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维护食盐正常市场秩序,保障食盐质量安全;负责全县食盐行政执法工作,并指导、监督、协调全县盐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查处跨区域和重大涉盐违法案件;承担食盐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承担盐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三)县发改局负责全县食盐价格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哄抬食盐价格等违法行为,加强食盐供应应急期间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稳定。

(四)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人群碘营养状况,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食用盐加碘标准,防治碘缺乏病危害。

(五)县法制办加强对盐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科局等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人民政府参照州的做法对职责分工进行相应调整,并做好职能移交、职责调整等相关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强化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加强部门协作,完善各级食盐安全监管机构与工信商务、公安、卫计、市管等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机制,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合理布局市场监管资源,推动工作重心下移,统筹安排好辖区内盐业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将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移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赋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增加乡(镇)市场监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盐政执法职能。

(二)取消盐业企业盐政执法职能,强化食盐安全监管。按州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剥离盐业企业所承担的盐政执法与市场检查职能,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管,确保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企业应按照国家新的盐业监管法规和规范条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改革过渡期,部门间的组织职能未移交前,按照现有的监管体制开展工作,监管职能不能削弱,还要加强,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期。过渡期要全面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确保食盐市场安全稳定,为推进盐业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三)认真安排好市场供应,确保供应安全。县发改局、工信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应加强政企沟通,加强市场监测,密切关注市场动态,防止出现非正常供应状况;加强政府储备管理、应急调运和价格监测,增强供应应急的处置能力。盐业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确保供应安全。

(四)加快构建政社共治格局。进一步强化盐产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落实盐产品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企业依法依规定期自查,并按要求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增强企业主动性和自觉性。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和保障机制,结合食品安全示范建设工作,强化公民社会公益意识,畅通社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行为和信息的第三方监管,调动全社会参与食盐安全监管的积极性。

四、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改革任务

各乡(镇、场)要对辖区内盐业监管体制改革负总责,明确政企分开、盐业行业管理、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盐政执法的部门及职责,成立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机构,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于2018年9月15日前报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县工信商务局)审批。县委编办,县发改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办等部门要主动协调、积极配合,对涉及食盐监管体制改革要结合部门职能进行认真研究,落实具体工作,确保2018年10月底以前完成职能移交、职责调整相关工作,按时完成盐业监管体制改革任务。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大对盐业体制改革的指导,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各乡(镇、场)改革情况进行督查,督促加快改革进程,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果。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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